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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中華民國籍甲夫與日本籍乙妻二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生有一子丙。結婚 3 年後因習慣不合而離婚,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之歸屬,下列何者為我國法院應適用之法律?
  • A 中華民國法
  • B 日本法
  • C 美國加州法
  • D 美國華盛頓特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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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兩國籍不同時,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與生活的安定性,法律通常會尋找一個這家人『實際上共同生活』最密切的地方,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會優先看他們的國籍證明書,還是他們每天出門上班上課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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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離婚效力之準據法適用。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歸屬,屬於離婚之效力。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在本題情形中,甲夫為中華民國籍,乙妻為日本籍,雙方國籍不同而無共同之本國法,故應依法定順序退步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由於甲、乙兩人婚後共同住在美國加州洛杉磯市,其共同之住所地為美國加州,因此關於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歸屬,我國法院應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即美國加州法,故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 涉外親權法律適用
💡 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原則上依子女之國籍法。

🔗 涉外親權準據法確定流程

  1. 1 定性:法律關係 — 本題為離婚後親權歸屬,定性為「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
  2. 2 連結因素:國籍 — 依涉民法第38條第1項,應適用「子女之國籍法」。
  3. 3 一國數法之處理 — 多數國籍先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定關係最切之國籍;若適用美國本國法而其國內法律因地域不同,應依同法第5條定加州法。
🔄 延伸學習:無國籍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條: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 記憶技巧:父母子女看子女,國籍住所依序取;美國法律分州看,連繫最密是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父母的共同本國法(離婚之準據法邏輯)或誤用監護(第39條)之法律適用,應記住親權屬於父母子女關係(第55條)。
多重國籍之處理(涉民法第2條) 一國數法之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 監護之法律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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