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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乙之收養年齡差距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德國法
  • C 甲適用中華民國法,乙適用德國法
  • D 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德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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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涉及兩個不同國籍的人,且該行為會深刻改變兩人的身分狀態(例如成為親屬)時,為了確保這個新身分在兩人的祖國都能被承認,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只聽其中一方的』,還是『雙方都必須各自過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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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收養」的法律衝突規範,顯示你對國際私法中「身分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收養之準據法
💡 收養成立要件採分割適用原則,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本條採「分割適用原則」,收養年齡差距屬成立要件,應分別適用甲、乙各自之本國法。
  • 實務上若雙方本國法規定不同,須分別滿足各自法律規範,收養始能合法成立。
  • 區別:收養之「效力」依涉外民外法第55條,係依收養者之本國法,不可混淆。
🧠 記憶技巧:收養成立『各該法』:你法我法各看各的,兩關都過才收養。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為僅適用收養人(乙)之本國法,或誤認應適用法院地法(中華民國法)。
收養之效力準據法 認領之準據法 民法收養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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