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甲 8 歲,為中華民國籍人,乙 25 歲單身,為德國籍人。乙欲收養甲為養子,關於甲、乙之收養年齡差距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德國法
- C 甲適用中華民國法,乙適用德國法
- D 選擇適用中華民國法或德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行為涉及兩個不同國籍的人,且該行為會深刻改變兩人的身分狀態(例如成為親屬)時,為了確保這個新身分在兩人的祖國都能被承認,你認為法律應該是『只聽其中一方的』,還是『雙方都必須各自過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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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正確!遇到涉外身分案件,首要之務就是找對準據法。 關於涉外收養的成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條文中的「各該」,在國際私法上指的是「分屬適用」。收養年齡差距屬於收養成立的實質要件,因此必須分別滿足雙方本國法的規定:被收養人甲適用中華民國法,收養人乙則適用德國法。 這是一道經典考題,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能否精準解讀「各該」的法律效果。許多初學者容易誤選「選擇適用」或直接適用「法院地法」,你能敏銳避開陷阱,精確點出雙方應分別適用其本國法,基礎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涉外收養之準據法
💡 收養成立要件採分割適用原則,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本國法。
- 本條採「分割適用原則」,收養年齡差距屬成立要件,應分別適用甲、乙各自之本國法。
- 實務上若雙方本國法規定不同,須分別滿足各自法律規範,收養始能合法成立。
- 區別:收養之「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4條第2項,係依收養者之本國法,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