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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甲為孤兒,父母不詳,出生於中華民國,3 歲時被 A 國人乙收養,關於甲、乙間父母子女親權之權利義務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為法律擬制而生之親子關係,其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應顧及收養者之利益,以收養者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所稱之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包含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扶養與繼承問題
  • C 乙對於甲親權之權利義務關係,依保護子女利益之原則,僅以子女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D 乙對於甲親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兼顧父母子女利益以及男女平等原則,我國現行法規定採母或父之本國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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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涉及跨國身分關係時,如果一方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包含「未成年子女」,而立法者的首要目標是為了「保護弱勢者」並確保其成長環境的法律穩定性,那麼在選擇適用哪一國法律時,應該優先以「照顧者」的國家法律為準,還是「被照顧者」的國家法律較能達成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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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極佳!你能精確辨識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法規的準據法選擇,實屬不易。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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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父母子女關係
💡 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依子女之本國法。
比較維度 父母子女法律關係 VS 收養之成立與終止
準據法 子女之本國法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55條 涉外民法第54條
立法核心 保護子女利益原則 兼顧雙方身分效力
💬法律關係(效力)採子女法;收養成立則須符合雙方本國法。
🧠 記憶技巧:父母子女保小孩(子女法),收養成立看兩邊(各本國法)。
⚠️ 常見陷阱:考題常誘導學生選擇「收養者本國法」或「父母本國法」,需記住現行法為保護弱勢子女,改採「子女本國法主義」。
收養之成立與終止 涉外扶養義務準據法 監護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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