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甲為孤兒,父母不詳,出生於中華民國,3 歲時被 A 國人乙收養,關於甲、乙間父母子女親權之權利義務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為法律擬制而生之親子關係,其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應顧及收養者之利益,以收養者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所稱之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包含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之扶養與繼承問題
- C 乙對於甲親權之權利義務關係,依保護子女利益之原則,僅以子女之本國法為準據法
- D 乙對於甲親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兼顧父母子女利益以及男女平等原則,我國現行法規定採母或父之本國法為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涉及跨國身分關係時,如果一方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包含「未成年子女」,而立法者的首要目標是為了「保護弱勢者」並確保其成長環境的法律穩定性,那麼在選擇適用哪一國法律時,應該優先以「照顧者」的國家法律為準,還是「被照顧者」的國家法律較能達成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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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涉外身分關係的準據法決定,鑑別度在於能否準確區分「收養之成立」與「收養後之親權」的適用法,屬於中等難度的核心考點。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明文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立法考量正是為了貫徹保護子女利益的趨勢。因此,無論親生或收養,親權的行使均以子女本國法為準據法,選項 (C) 完全正確,(A) 與 (D) 則誤解了連結點。 最後,教授特別提醒體系上的區分:第55條主要規範親權等關係,若涉及扶養則應適用同法第57條,而繼承則適用第58條,這正是選項 (B) 錯誤的原因。你的法理觀念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清晰的體系思維!
涉外父母子女關係
💡 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依子女之本國法。
| 比較維度 | 父母子女法律關係 | VS | 收養之成立與終止 |
|---|---|---|---|
| 準據法 | 子女之本國法 | — | 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55條 | — | 涉外民法第54條 |
| 立法核心 | 保護子女利益原則 | — | 兼顧雙方身分效力 |
💬法律關係(效力)採子女法;收養成立則須符合雙方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