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 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 C 國法
  • B 得選擇適用 A、B 二國之任一國法
  • C 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
  • D 適用甲選定之 A 國、B 國或 C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個法官面對一位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的人,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穩定性,不讓當事人隨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你認為法官應該根據什麼樣的「客觀關聯性」來判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與該當事人的生活最密不可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中,甲因出生而同時取得 A 國與 B 國國籍,屬於擁有多數國籍之情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因此,當依法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由於甲具備多數國籍,不能逕自適用其住所地 C 國法,也不能由當事人任意選擇,而是必須依法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來決定其本國法。綜合上述,本題應適用與甲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故選項C敘述正確。

📝 國籍積極衝突之適用
💡 多重國籍者,依涉外法第2條決定其本國法之優先順位。
比較維度 含中華民國籍 VS 均為外國籍
適用法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無本文/但書區分)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無本文/但書區分)
決定準則 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條文未規定中華民國國籍絕對優先。 關係最切原則
裁量空間 無,直接適用 須判斷最切聯繫點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均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記憶技巧:多籍最切:有多數國籍時,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住所地法」或誤以為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國法律。
國籍消極衝突 經常居所之確定 反致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人法與國籍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