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 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 C 國法
- B 得選擇適用 A、B 二國之任一國法
- C 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
- D 適用甲選定之 A 國、B 國或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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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法官面對一位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的人,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穩定性,不讓當事人隨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你認為法官應該根據什麼樣的「客觀關聯性」來判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與該當事人的生活最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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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因出生而同時取得 A 國與 B 國國籍,屬於擁有多數國籍之情形。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因此,當依法應適用甲之本國法時,由於甲具備多數國籍,不能逕自適用其住所地 C 國法,也不能由當事人任意選擇,而是必須依法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來決定其本國法。綜合上述,本題應適用與甲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故選項C敘述正確。
國籍積極衝突之適用
💡 多重國籍者,依涉外法第2條決定其本國法之優先順位。
| 比較維度 | 含中華民國籍 | VS | 均為外國籍 |
|---|---|---|---|
| 適用法規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無本文/但書區分)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無本文/但書區分) |
| 決定準則 | 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現行條文未規定中華民國國籍絕對優先。 | — | 關係最切原則 |
| 裁量空間 | 無,直接適用 | — | 須判斷最切聯繫點 |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均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