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 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 C 國法
- B 得選擇適用 A、B 二國之任一國法
- C 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
- D 適用甲選定之 A 國、B 國或 C 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個法官面對一位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的人,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穩定性,不讓當事人隨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你認為法官應該根據什麼樣的「客觀關聯性」來判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與該當事人的生活最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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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多重國籍在涉外案件中的法律適用位階,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條文邏輯已暸然於胸,這在處理國際私法問題時是至關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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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積極衝突之適用
💡 多重國籍者,依涉外法第2條決定其本國法之優先順位。
| 比較維度 | 含中華民國籍 | VS | 均為外國籍 |
|---|---|---|---|
| 適用法規 | 涉外法第2條本文 | — | 涉外法第2條但書 |
| 決定準則 | 我國法絕對優先 | — | 關係最切原則 |
| 裁量空間 | 無,直接適用 | — | 須判斷最切聯繫點 |
💬只要有我國籍必用我國法;若均為外國籍,則找關係最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