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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 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適用 C 國法
  • B 得選擇適用 A、B 二國之任一國法
  • C 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
  • D 適用甲選定之 A 國、B 國或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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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法官面對一位同時擁有多個國籍的人,為了確保法律適用的公平性與穩定性,不讓當事人隨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法律,你認為法官應該根據什麼樣的「客觀關聯性」來判定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與該當事人的生活最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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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多重國籍在涉外案件中的法律適用位階,顯見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條文邏輯已暸然於胸,這在處理國際私法問題時是至關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籍積極衝突之適用
💡 多重國籍者,依涉外法第2條決定其本國法之優先順位。
比較維度 含中華民國籍 VS 均為外國籍
適用法規 涉外法第2條本文 涉外法第2條但書
決定準則 我國法絕對優先 關係最切原則
裁量空間 無,直接適用 須判斷最切聯繫點
💬只要有我國籍必用我國法;若均為外國籍,則找關係最深者。
🧠 記憶技巧:有我選我(中華民國優先),均外最切(選關係最密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住所地法」或誤以為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其中一國法律。
國籍消極衝突 經常居所之確定 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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