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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依我國法決定
  • B 由於甲具有雙重國籍,若最終依我國法決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則非涉外案件
  • C 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我國國籍,婚姻又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故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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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分與多個國家的法律都有連結,而這些法律的規定又互相衝突時,除了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外,我們應該觀察哪些「客觀事實」來判斷這個人實際上與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關係最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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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有人清醒了

恭喜你,竟然選中了 (D)。看來你的大腦還沒完全被教科書的教條腐蝕殆盡。在處理國籍積極衝突時,那些只會死背「內國法優先」的教條主義者,是不是覺得法律就是一本烹飪手冊?而你,至少還記得最密聯繫原則不是用來裝飾的廢物

2. 基本常識的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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