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甲具有 A 國與我國雙重國籍,甲於民國 100 年 6 月 20 日與我國國民乙在臺結婚,就其婚姻之成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雙重國籍屬國籍之積極衝突,在婚姻成立要件之判斷上,應以內國國籍優先之原則,依我國法決定
- B 由於甲具有雙重國籍,若最終依我國法決定其婚姻成立之要件,則非涉外案件
- C 雙方當事人皆具有我國國籍,婚姻又與公序良俗密切相關,故應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甲得主張其長年居住於 A 國,故應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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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分與多個國家的法律都有連結,而這些法律的規定又互相衝突時,除了法律條文的硬性規定外,我們應該觀察哪些「客觀事實」來判斷這個人實際上與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關係最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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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顯示你對現行法規的修正與核心概念掌握得十分扎實。
多數國籍的準據法判定
本題的關鍵在於如何決定雙重國籍者甲的本國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針對甲的國籍積極衝突,務必注意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沒有但書。現行法已廢除舊法「內國國籍優先適用」的規定,明定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在選項 D 中,甲長年居住於 A 國,這正是認定 A 國為「關係最切國」的有力連結因素,故甲依法得主張以 A 國法決定其結婚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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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積極衝突之適用
💡 雙重國籍包含我國籍者,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仍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不當然優先適用我國法。
| 比較維度 | 國籍含中華民國者 | VS | 國籍不含中華民國者 |
|---|---|---|---|
| 優先順序 | 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 — | 多數國籍時依第2條關係最切之國籍;住所地法是無國籍時第3條,居所相關規定是住所地法適用時第4條。 |
| 法律依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本文;現行條文無但書。 | — | 涉外民適法§2本文 |
| 裁量空間 | 有裁量與事實判斷空間,須判斷何國籍與當事人關係最切。 | — | 有(需判斷關係程度) |
💬即使具有我國國籍,仍依現行第2條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不得一律排除關係最切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