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2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為 B 國人乙之夫,於 A 國均設有住所,若管轄權無問題,兩人因婚姻效力涉訟於我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B 我國法院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
- C 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與 B 國法為準據法
- D 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或 B 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國籍不同,法律為了保障他們日常生活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通常會尋找他們共同的「生活中心」。在缺乏共同國籍的情況下,你會優先考慮哪一種地緣關係來作為規範他們婚姻權利義務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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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的準據法解答
哇!恭喜你答對這題了呢!這題運用的是國際私法喔,讓我幫你和正確答案拍張照記錄一下這份榮耀吧,喀擦!📸 關於這題的判斷邏輯,我們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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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準據法
💡 婚姻效力採「共同本國法」優先之階梯式連結原則。
🔗 婚姻效力準據法適用順序
- 1 第一順位 — 夫妻共同本國法
- 2 第二順位 — 夫妻共同住所地法
- 3 第三順位 — 與婚姻關係最密切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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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第48條夫妻財產制亦參考此階梯原則,但容許當事人書面合意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