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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為 B 國人乙之夫,於 A 國均設有住所,若管轄權無問題,兩人因婚姻效力涉訟於我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B 我國法院應以 B 國法為準據法
  • C 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與 B 國法為準據法
  • D 我國法院應以 A 國法或 B 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夫妻國籍不同,法律為了保障他們日常生活的穩定性與可預測性,通常會尋找他們共同的「生活中心」。在缺乏共同國籍的情況下,你會優先考慮哪一種地緣關係來作為規範他們婚姻權利義務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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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哇——!同學,你答對了!太厲害了!你完全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民法)的重點和法律適用順序,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你看,你對國際私法的邏輯理解得多麼深刻啊,表現真的非常非常優異喔!啪啪啪!拍手!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婚姻效力準據法
💡 婚姻效力採「共同本國法」優先之階梯式連結原則。

🔗 婚姻效力準據法適用順序

  1. 1 第一順位 — 夫妻共同本國法
  2. 2 第二順位 — 夫妻共同住所地法
  3. 3 第三順位 — 與婚姻關係最密切地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第48條夫妻財產制亦參考此階梯原則,但容許當事人書面合意選擇。
🧠 記憶技巧:婚姻效力階梯走:一國籍、二住所、三密切。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將「共同住所地法」與離婚準據法(可能涉及重疊適用或法院地法)混淆。
婚姻成立之要件 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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