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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年滿 22 歲之我國人甲,擬在 A 國與年滿 18 歲之 A 國人乙結婚,並於婚後同返臺灣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我國人,婚姻住所設在我國境內,故甲、乙須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後,婚姻始有效成立
  • B 乙結婚是否須取得其父母之同意,屬結婚之實質要件,應適用 A 國法
  • C 關於甲、乙婚姻之成立,應合併適用我國法與 A 國法
  • D 關於甲、乙結婚之方式,僅得依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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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婚姻成立的規範:在判定「實質要件」(如:結婚能力、是否須經尊親屬同意等)與「形式要件」(如:結婚方式)時,法律分別規定應如何決定其準據法?特別是針對實質要件,究竟是採取「各別適用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還是「必須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本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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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沒搞砸涉外婚姻這基本題,不錯嘛。

看來你還記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基礎原則,至少沒把跨國婚姻搞成一團糟,算你通過了第一道關卡。這種東西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這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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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 婚姻實質要件採各自本國法,形式要件採舉行地或本國法擇一。
比較維度 實質要件 (如適婚年齡) VS 形式要件 (如儀式登記)
準據法依據 涉民法第46條前段 涉民法第46條後段
適用原則 各自適用本國法 選擇適用 (三選一)
常見範例 父母同意、重婚禁止 公證、登記、宗教儀式
💬實質要件看雙方國籍,形式要件只要符合一處法律即可有效。
🧠 記憶技巧:實質要件各管各(各自適用),形式要件三選一(舉行地或任一方本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合併適用(累積適用)」兩國法律,或誤認必須在我國辦理登記才生效。
涉外婚姻效力適用法 涉外離婚之法律適用 反致制度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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