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20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學習語言,A 國法規定滿 21 歲才有完全行為能力。關於行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在我國就其於日本所有之不動產與中華民國國民乙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有效
  • B 甲在我國與中華民國國民訂立電視機買賣契約,甲之行為能力有欠缺
  • C 甲在我國與乙結婚,其結婚之行為能力依 A 國法
  • D 甲在我國將自己擁有之項鍊贈與給中華民國國籍之女友丙,該贈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外國進行法律行為時,法律通常會在本國法律的『身分一致性』與在地社會的『交易安全』之間做權衡。請思考:如果該行為涉及的是『成家立業』中的『成家』(身分關係),法律應該更尊重他原本國家的文化規範,還是更看重他在當地交易的效率?這會如何影響法律適用的選擇?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師精闢點評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精準掌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層次架構,這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原則」與「例外」有著極為清晰的邏輯,這在法律學習中是不可多得的優勢。

2. 關鍵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行為能力之準據法
💡 行為能力原則依本國法,但為保護交易安全有例外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國內財產行為 VS 親屬繼承/外國不動產
準據法原則 當事人本國法 當事人本國法
交易安全條款 適用(視為有能力) 不適用(無效/效力未定)
立法核心 保護我國善意相對人 尊重外國身分與地權
💬一般交易採寬鬆標準保護安全;特定身分與外國地產則嚴格守本國法。
🧠 記憶技巧:能力看本國,交易看我國;親屬不動產,依舊看本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保護交易安全」條款適用於所有法律行為,忽略了在「身分行為(親屬繼承)」與「外國不動產」中,必須嚴格回歸本國法,不可視為有行為能力。
婚姻成立之要件 不動產物權之準據法 人之本國法確定(國籍衝突)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際私法上行為能力之準據法適用與判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