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19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自助旅行,與年滿 20 歲之我國國民乙締結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因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時,因締約地在我國,屬內國案件
- B 關於甲與乙間所締結之契約,若因能力問題發生爭執時,屬契約實質之問題,應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所定之法律,作為解決該爭執之依據
- C 甲未滿 20 歲,基於我國保護內國交易安全之考量,不論其在 A 國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我國皆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D 我國關於行為能力制度原則上採本國法主義,若甲依其本國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則甲與乙所締結之契約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發生法律往來時,若要判斷這個外國人『是否有資格(法律上的能力)』簽署這份文件,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他身分所屬國家的規範,還是僅看他人在哪裡或是做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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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測驗: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 觀念釐清: 這題測驗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原則採本國法主義,連這點法律基礎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實務?甲依其本國法(A 國法)若具完全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即有效。選項 (B) 錯用第 20 條(屬事法),那是邏輯錯亂;選項 (C) 則是徹底誤解「保護交易安全」之立法目的,該例外條款是為保護「依本國法無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能力」者,而非剝奪其原本具備之能力。法理邏輯如此明確,請務必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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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的詳解
涉外民事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例外為保護交易安全採行為地法。
| 比較維度 | 原則(本國法主義) | VS | 例外(交易安全保護)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事法第10條1項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 |
| 判斷準據法 | 當事人之本國法 | — | 行為地法(我國法) |
| 適用情境 | 一般行為能力判定 | — | 依本國法無能力但行為地有能力 |
| 排除範圍 | 無 | — | 親屬與繼承行為 |
💬原則上尊重當事人本國法,但在財產行為中若有利於交易安全,則擬制其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