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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19 歲之 A 國人甲到我國自助旅行,與年滿 20 歲之我國國民乙締結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因契約所生之法律關係發生爭執時,因締約地在我國,屬內國案件
  • B 關於甲與乙間所締結之契約,若因能力問題發生爭執時,屬契約實質之問題,應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所定之法律,作為解決該爭執之依據
  • C 甲未滿 20 歲,基於我國保護內國交易安全之考量,不論其在 A 國是否具有行為能力,在我國皆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 D 我國關於行為能力制度原則上採本國法主義,若甲依其本國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則甲與乙所締結之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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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發生法律往來時,若要判斷這個外國人『是否有資格(法律上的能力)』簽署這份文件,你認為法律應該優先尊重他身分所屬國家的規範,還是僅看他人在哪裡或是做了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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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觀念驗證: 喵!關於人的行為能力,本題的核心法條就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原則上採本國法主義!甲只要依其本國法(A 國法)有完全行為能力,法律行為就有效,就是這麼簡單!選項 (B) 錯把第 20 條(屬事法)拿來亂用;選項 (C) 則是搞錯了「保護交易安全」的例外規定,那是要保護「依本國法無能力但依我國法有能力」的人,可不是要剝奪他原本的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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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的詳解
📝 涉外民事行為能力
💡 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例外為保護交易安全採行為地法。
比較維度 原則(本國法主義) VS 例外(交易安全保護)
法條依據 涉外民事法第10條1項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
判斷準據法 當事人之本國法 — 行為地法(我國法)
適用情境 一般行為能力判定 — 依本國法無能力但行為地有能力
排除範圍 無 — 親屬與繼承行為
💬原則上尊重當事人本國法,但在財產行為中若有利於交易安全,則擬制其有能力。
🧠 記憶技巧:能力本國法,安全行為地;身分繼承不適用,財產交易才考慮。
⚠️ 常見陷阱:常誤將「行為能力」歸類為「契約實質要件」而誤用第20條(法律行為準據法)。應注意能力屬人之資格,優先適用第10條。
準據法之合意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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