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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21 歲的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 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 A 國民法規定滿 22 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依 B 國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甲、乙二人因該二契約就甲行為能力之有無在我國涉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買賣契約適用 B 國法
  • B 僱傭契約適用我國法
  • C 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 B 國法
  • D 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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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其本國法律中被視為未成年,但他來到臺灣與你簽署合約時,我國法律為了保護你(交易相對人)不要因為對方的外國身分而意外蒙受損害,通常會優先考量哪裡的法律來認定他的行為能力?而這種「為了保護在地交易安全」的例外規定,是否能擴及到他在第三國簽署的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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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1 項,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A 國法)。但第 2 項設有「交易安全保護原則」:外國人依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我國境內所為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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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行為能力之適用
💡 行為能力原則依本國法,例外為保護交易安全依行為地法。
比較維度 原則(本國法) VS 例外(行為地法)
適用法條 涉外民法第10條第1項 涉外民法第10條第2項
立法目的 尊重屬人法權利 保護地方交易安全
排除適用 親屬、繼承、外國不動產
💬行為人依本國法無能力但依行為地法有能力時,為保交易安全採行為地法。
🧠 記憶技巧:能力本國法,交易行為地,親繼不動產,例外不適用。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交易安全保護」例外,誤以為涉外案件涉及外國人就一律只能適用該外國人的本國法。
法律行為之方式 反致制度 公序良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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