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21 歲的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 B 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 A 國民法規定滿 22 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依 B 國民法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甲、乙二人因該二契約就甲行為能力之有無在我國涉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買賣契約適用 B 國法
- B 僱傭契約適用我國法
- C 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 B 國法
- D 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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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其本國法律中被視為未成年,但他來到臺灣與你簽署合約時,我國法律為了保護你(交易相對人)不要因為對方的外國身分而意外蒙受損害,通常會優先考量哪裡的法律來認定他的行為能力?而這種「為了保護在地交易安全」的例外規定,是否能擴及到他在第三國簽署的合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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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題目,巧妙將行為能力準據法的「原則」與「例外」結合測驗。你能避開行為地法的干擾,精準命中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國際私法體系掌握極佳。
行為能力準據法之原則與例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人之行為能力原則依其本國法(第10條第1項),故甲在 B 國的買賣契約應適用其本國法(A 國法)。但第10條第3項設有交易安全保護例外: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甲在臺灣簽約時,依我國法律已具行為能力,為了保護內國交易安全,該僱傭契約適用我國法。反之,在 B 國簽訂的買賣契約因不在我國境內,不適用我國法第10條第3項之例外,仍應適用 A 國法。因此,(B) 選項是唯一正確的結論。
涉外行為能力之適用
💡 行為能力原則依本國法,例外為保護交易安全依行為地法。
| 比較維度 | 原則(本國法) | VS | 例外(行為地法) |
|---|---|---|---|
| 適用法條 | 涉外民法第10條第1項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3項 |
| 立法目的 | 尊重屬人法權利 | — | 保護地方交易安全 |
| 排除適用 | 無 | — | 親屬、繼承、外國不動產 |
💬行為人依本國法無能力但依行為地法有能力時,為保交易安全採行為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