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A 國為一複數法域國家,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締結貨物買賣契約,約定關於契約之爭議適用 A 國之 B 州法,貨物交付地點為 A 國之 C 州。設甲在 A 國之主要營業地為 C 州,對於甲、乙之契約爭議,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我國法
- B 適用 B 州法
- C 適用 C 州法
- D 我國法、B 州法、C 州法任擇其一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核心邏輯進行思考:當契約當事人已依第 $20$ 條明確合意指定適用某一特定法域(如本題中的 B 州)時,這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展現。在此情況下,法院應優先尊重當事人的特定法律選擇,還是應依第 $11$ 條關於「複數法域國家」的一般規定(即依該國法律衝突規則或最密切牽連關係)來另行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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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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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涉外契約準據法的核心原則,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涉外契約的成立與效力,優先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既然甲、乙已於契約中明示約定適用 A 國之 B 州法,我國法院基於尊重私法自治,自然應直接適用雙方合意的 B 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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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數法域之準據法選擇
💡 當事人合意選擇複數法域國家之特定法域時,應直接適用該法。
🔗 複數法域準據法適用判定流程
- 1 當事人合意 — 依涉民法第20條,檢查是否已明確指定特定法域(如B州)。
- 2 優先適用合意 — 若已指定特定法域,直接適用該州法,不進入第5條之複數法域判斷。
- 3 無特定法域合意 — 涉民法第7條並非由該國法律決定之規定;複數法域規定應引第5條,契約無明示意思時另依第20條第2項、第3項定關係最切之法律。
- 4 最密切關係 — 若該國法律無規定,則適用與案件有最密切關係之法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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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反致」原則在契約領域(涉民法第20條)通常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