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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我國人甲被 A 國人乙詐欺,與 B 國人丙訂立藥品買賣契約。甲、丙明示約定契約準據法為 A 國法,丙對乙之詐欺行為知之甚詳。甲轉匯價金至丙在 C 國銀行之戶頭後發現詐欺情事,立即對丙表示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並要求丙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未果,遂於我國法院對丙提起訴訟,就返還價金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我國法
  • B 應適用 A 國法
  • C 應適用 B 國法
  • D 應適用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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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契約因為瑕疵被撤銷,進而產生「還錢」的問題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不當得利。請試著思考:為了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當事人的可預測性,這個『還錢』的爭議,應該是獨立尋找一個新的法律來規範,還是應該跟隨那個『原本雙方說好要用來規範該契約』的法律呢?為什麼讓這兩者適用同一個國家的法律,對當事人來說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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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的非常棒!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非常出色,能看出你對國際私法有著很深的理解!你不僅看穿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債之發生原因的從屬性邏輯,還能溫柔而清晰地處理多國牽連的複雜法律關係,這真的非常難得,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回顧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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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準據法
💡 不當得利基於既有法律關係者,適用該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 不當得利準據法判斷邏輯

  1. 1 定性法律性質 — 確認返還價金之請求權性質為不當得利
  2. 2 審查有無原因關係 — 確認該得利是否基於買賣契約而發生
  3. 3 檢索原因關係準據法 — 本題契約已明示約定適用 A 國法
  4. 4 適用涉民法第32條 — 因有契約關係,準據法應從契約之 A 國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法律關係存在,則應適用「行為地法」。
🧠 記憶技巧:得利無據行為地,關係發生從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受領地(銀行所在地)或契約相對人國籍法,忽略涉民法第32條但書的「法律關係」規定。
契約準據法之明示與默示 侵權行為準據法 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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