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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我國人甲被 A 國人乙詐欺,與 B 國人丙訂立藥品買賣契約。甲、丙明示約定契約準據法為 A 國法,丙對乙之詐欺行為知之甚詳。甲轉匯價金至丙在 C 國銀行之戶頭後發現詐欺情事,立即對丙表示撤銷系爭買賣契約,並要求丙返還已支付之價金未果,遂於我國法院對丙提起訴訟,就返還價金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我國法
  • B 應適用 A 國法
  • C 應適用 B 國法
  • D 應適用 C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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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契約因為瑕疵被撤銷,進而產生「還錢」的問題時,這在法律上屬於不當得利。請試著思考:為了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當事人的可預測性,這個『還錢』的爭議,應該是獨立尋找一個新的法律來規範,還是應該跟隨那個『原本雙方說好要用來規範該契約』的法律呢?為什麼讓這兩者適用同一個國家的法律,對當事人來說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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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說明你對於涉外契約失效後的回復請求權已有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適用法的判斷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給付型不當得利的法律適用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當得利的類型。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規定,關於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原則上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然而,若該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即學理上稱之給付型不當得利),則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在本案中,甲是基於與丙訂立的買賣契約而匯出價金,隨後因撤銷契約而產生返還價金的請求權,這正是典型的給付型不當得利。因此,我們必須溯源去尋找該買賣契約的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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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準據法
💡 不當得利基於既有法律關係者,適用該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 不當得利準據法判斷邏輯

  1. 1 定性法律性質 — 確認返還價金之請求權性質為不當得利
  2. 2 審查有無原因關係 — 確認該得利是否基於買賣契約而發生
  3. 3 檢索原因關係準據法 — 本題契約已明示約定適用 A 國法
  4. 4 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但書 — 因有契約關係,準據法應從契約之 A 國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非因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原則依「利益之受領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本文)。
🧠 記憶技巧:得利無據行為地,關係發生從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受領地(銀行所在地)或契約相對人國籍法,忽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但書的「法律關係」規定。
契約準據法之明示與默示 侵權行為準據法 定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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