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 A 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 B 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
- C 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 D 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若兩位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簽約時,完全沒提到發生爭執要用哪國法律,而法院必須找出一個「對這筆生意最了解、最公平」的地方律法來審理,你覺得比起雙方的國籍,哪一個與「這樁買賣行為本身」在空間上有最強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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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非常棒!你能準確掌握涉外契約準據法的判斷層次,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涉外契約準據法的判斷原則
關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應優先依當事人明示之意思所定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所定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因此,選項 (C) 的論述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範。需特別注意的是,選項 (A) 提到的「默示」是舊法時期的規定,現行法為避免實務認定爭議已將其刪除;而選項 (B)、(D) 的履行地或付款地,僅是法官判斷「關係最切」時的綜合參考要素,不能直接作為法定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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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 法律行為準據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關係最切法。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定流程
- 1 當事人自主原則 — 優先依雙方約定之法律(涉民法§20 I)
- 2 檢視有無明示意思 — 確認是否有明確選定適用之法律
-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無明示,則適用關係最切之法(§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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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20條第3項針對不動產或特定給付之「推定」關係最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