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 A 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 B 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
- C 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 D 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若兩位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簽約時,完全沒提到發生爭執要用哪國法律,而法院必須找出一個「對這筆生意最了解、最公平」的地方律法來審理,你覺得比起雙方的國籍,哪一個與「這樁買賣行為本身」在空間上有最強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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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涉外法律適用的核心邏輯!在處理跨國貿易紛爭時,首要任務就是定性並找出正確的準據法(governing law),你能排除干擾項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現行規範的位階已有深刻理解。
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階層
關於涉外契約之實質效力,我國目前採行的是「當事人自治原則(party autonomy)」及其補充原則。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之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應優先依當事人「明示(express)」之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若當事人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或其約定無效時,則不再像舊法時期去推定「默示」意思,而是直接採行「關係最切原則(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doctrine)」,依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此,選項 (C) 完全符合現行法的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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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法第20條第3項是什麼意思
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 法律行為準據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關係最切法。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定流程
- 1 當事人自主原則 — 優先依雙方約定之法律(涉民法§20 I)
- 2 檢視有無明示意思 — 確認是否有明確選定適用之法律
-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無明示,則適用關係最切之法(§20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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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20條第3項針對不動產或特定給付之「推定」關係最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