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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 A 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 B 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
  • C 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 D 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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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簽約時,完全沒提到發生爭執要用哪國法律,而法院必須找出一個「對這筆生意最了解、最公平」的地方律法來審理,你覺得比起雙方的國籍,哪一個與「這樁買賣行為本身」在空間上有最強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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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非常棒!你能準確掌握涉外契約準據法的判斷層次,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涉外契約準據法的判斷原則

關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規定,應優先依當事人明示之意思所定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所定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因此,選項 (C) 的論述完全符合現行法規範。需特別注意的是,選項 (A) 提到的「默示」是舊法時期的規定,現行法為避免實務認定爭議已將其刪除;而選項 (B)、(D) 的履行地或付款地,僅是法官判斷「關係最切」時的綜合參考要素,不能直接作為法定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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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 法律行為準據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關係最切法。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定流程

  1. 1 當事人自主原則 — 優先依雙方約定之法律(涉民法§20 I)
  2. 2 檢視有無明示意思 — 確認是否有明確選定適用之法律
  3.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無明示,則適用關係最切之法(§20 II)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20條第3項針對不動產或特定給付之「推定」關係最切法。
🧠 記憶技巧:契約法律三階找:一約定、二明示、三關係最切。
⚠️ 常見陷阱:易誤選「默示意思」或「行為地法」。現行涉民法已刪除默示意思,且行為地法僅在當事人無約定且非涉外契約時才可能在民法概念中出現,涉外法規已改採關係最切原則。
特徵給付說 法律行為之方式 (涉民法第16條) 消費者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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