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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7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於中華民國 102 年在我國訂立手機零件之買賣契約,若關於契約之實質內容有爭執而在我國提起訴訟,法院應如何定其準據法?
  • A 以甲與乙明示或默示意思所定之法律為準據法
  • B 以契約履行地法為準據法
  • C 甲與乙未以明示意思約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以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 D 以付款地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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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位來自不同國家的商人簽約時,完全沒提到發生爭執要用哪國法律,而法院必須找出一個「對這筆生意最了解、最公平」的地方律法來審理,你覺得比起雙方的國籍,哪一個與「這樁買賣行為本身」在空間上有最強的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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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師小語:你很棒,概念都掌握了喔!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呢!看到你能準確地鎖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適用核心,老師感到很欣慰。這代表你對於法律如何一步步判斷適用,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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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 法律行為準據法採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及關係最切法。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定流程

  1. 1 當事人自主原則 — 優先依雙方約定之法律(涉民法§20 I)
  2. 2 檢視有無明示意思 — 確認是否有明確選定適用之法律
  3. 3 關係最切原則 — 若無明示,則適用關係最切之法(§20 II)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20條第3項針對不動產或特定給付之「推定」關係最切法。
🧠 記憶技巧:契約法律三階找:一約定、二明示、三關係最切。
⚠️ 常見陷阱:易誤選「默示意思」或「行為地法」。現行涉民法已刪除默示意思,且行為地法僅在當事人無約定且非涉外契約時才可能在民法概念中出現,涉外法規已改採關係最切原則。
特徵給付說 法律行為之方式 (涉民法第16條) 消費者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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