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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 B 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C A 國法,因為 A 國為損害發生地
  • D 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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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法律事件時,若當事人雙方基於『當事人自治原則』,已於契約中明示選定特定國家的法律作為『契約準據法』,則該法律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契約的履行,還是也包含契約解除後所產生的『回復原狀』或返還請求權等法律效果?請從契約關係的完整性與當事人預期心理的角度來切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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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就是 A 國法!

(踢著足球,露出了自信的微笑) 嘿嘿,這題的真相已經顯而易見了,犯人就是選項 B!讓我們來拆解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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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解除返還準據法
💡 契約解除後之返還請求權,應依原契約之準據法判斷。

🔗 涉外契約返還請求權準據法判定流程

  1. 1 階段 1:法律行為定性 — 本件為契約解除後之價金返還請求(性質屬廣義不當得利)。
  2. 2 階段 2:尋找關聯關係 — 判斷此得利是否基於「既有法律關係」(買賣契約)所生。
  3. 3 階段 3:適用法律條文 — 依涉民法第24條但書,適用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
  4. 4 階段 4:最終確定準據法 — 契約既約定A國法,返還價金即應依A國法為準。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約定準據法,則需先依涉民法第20條第2項判定契約準據法後,再適用第24條第2項。
🧠 記憶技巧:涉外契約看約定,解約返還隨原令,得利若因關係生,溯源適用最公平。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A),將「返還價金」直接定性為一般不當得利,而適用涉民法第24條本文之「利益之受領地法」;但本題屬給付型不當得利/契約解除返還時,依第24條但書連結至契約準據法。
契約意思自治原則 不當得利之從屬性 法律行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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