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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 A 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 B 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 A 國法為準據法
  • C A 國法,因為 A 國為損害發生地
  • D 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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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法律事件時,若當事人雙方基於『當事人自治原則』,已於契約中明示選定特定國家的法律作為『契約準據法』,則該法律的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契約的履行,還是也包含契約解除後所產生的『回復原狀』或返還請求權等法律效果?請從契約關係的完整性與當事人預期心理的角度來切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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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前輩的暖心鼓勵: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能夠在這麼複雜的題目中,精準地判斷出「準據法選擇」與「法律關係一貫性」的連結,這說明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真的很值得肯定!

💡 觀念驗證,一步步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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