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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關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在我國人乙位於臺北市之 A 屋的牆壁張貼巨幅廣告,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乙對甲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 B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誤將金額匯入我國人乙在我國之帳戶,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決定甲對乙是否有利益返還請求權
  • C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將其所有之手機以新臺幣 2 萬元出賣予我國人乙,雙方讓與合意並交付手機後,甲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其在買賣契約中之意思表示,我國法院應適用手機買賣契約之準據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該手機
  • D 住所於我國的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30 萬元向我國人乙購買珠寶,雙方讓與合意並支付價金後,嗣因契約無效,甲請求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適用美國法決定甲對乙得否請求返還新臺幣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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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思考一個法規適用的核心區別:當『不當得利』是基於一個原有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契約)失效而產生時,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4$ 條,其準據法應該是依據『事實發生地』,還是應該回頭看該『法律行為』本身所應適用的法律?請對比選項 $(C)$ 與 $(D)$ 的論述邏輯,哪一個選項在契約無效後,卻跳脫了契約原有的準據法,轉而適用當事人的國籍法或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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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錯誤的選項 D!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涉外不當得利準據法的判斷,需要靈活區分「非因給付」與「因給付」所生之不當得利,具有一定的鑑別度,能順利答對代表你的觀念十分扎實。

不當得利之準據法適用原則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4 條,不當得利的準據法判斷分為兩個層次:原則上依利益之受領地法(例如選項 A 中 A 屋的所在地、選項 B 中帳戶的所在地均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但若不當得利是因給付而發生者,則應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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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得利準據法
💡 依基礎法律關係或發生地決定不當得利之準據法。
比較維度 給付型不當得利 VS 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法條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但書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本文
準據法標準 基礎法律關係準據法 利益發生地法
典型案例 契約無效、被撤銷 無權占用、誤匯款
💬優先判斷是否存在「基礎法律關係」,若有則適用該法,若無則依發生地。
🧠 記憶技巧:有「法」從「法」關係,無「法」從「地」發生。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當事人是外國人,就必須適用其本國法;忽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但書之「法律關係準據法」優先性。
契約準據法之決定 侵權行為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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