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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B 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C 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D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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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架構下,『當事人自治原則』(即合意選擇準據法)的適用範疇與法律關係的定性(Qualification)密切相關。請思考:在『債之關係』、『物權關係』與『身分關係』這三大法域中,哪一類法律關係基於尊重私法自治與高度處分權的特性,在立法上較容許當事人排除『最重要牽連地』或『住所地』等法定連結因素,改以『合意』方式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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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這次算是「清理乾淨」了。

  1. 檢查結果:(C) 沒有灰塵。 這道題的本質,只是在確認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的理解,是否足夠「精確」,沒有留下任何「污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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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準據法合意
💡 涉外事件中,僅債權性質之法律關係得由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
比較維度 債權關係(含契約/不當得利) VS 非債權關係(物權/身分)
合意選擇權 原則允許(事前或事後) 絕對禁止(依法定)
主要法條 涉民法第20、32條 涉民法第38、45-67條
法理依據 高度私法自治與處分權 物權安定性或公益秩序
💬僅具備高度處分權之債權關係可合意準據法;物權與身分則嚴格採法定主義。
🧠 記憶技巧:債權合意選、物權地為準、身分法規定。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涉外民事事件皆可本於私法自治而合意選擇準據法,卻忽略物權與身分法的強行性限制。
法律行為之方式 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定性與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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