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B 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C 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 D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架構下,『當事人自治原則』(即合意選擇準據法)的適用範疇與法律關係的定性(Qualification)密切相關。請思考:在『債之關係』、『物權關係』與『身分關係』這三大法域中,哪一類法律關係基於尊重私法自治與高度處分權的特性,在立法上較容許當事人排除『最重要牽連地』或『住所地』等法定連結因素,改以『合意』方式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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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複習
太棒了,看到你選出 (C),代表你對國際私法的基礎已經掌握得很穩。我們一起透過這題,把這些重要的法律邏輯再次溫習一下,讓知識更紮實:
- 法定之債的彈性: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1條,不當得利屬於「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法律給予當事人較大的空間,允許在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這部分的彈性是考試的重點,能掌握住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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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準據法合意
💡 涉外事件中,僅債權性質之法律關係得由當事人合意選擇準據法。
| 比較維度 | 債權關係(含契約/不當得利) | VS | 非債權關係(物權/身分) |
|---|---|---|---|
| 合意選擇權 | 原則允許(事前或事後) | — | 絕對禁止(依法定) |
| 主要法條 | 涉民法第20、31條(不當得利之法定準據法另見第24條) | — | 涉民法第38、45-57條(若另含繼承,為第58-61條;現行法共63條) |
| 法理依據 | 高度私法自治與處分權 | — | 物權安定性或公益秩序 |
💬僅具備高度處分權之債權關係可合意準據法;物權與身分則嚴格採法定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