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選定任一國家之法律
- B 夫妻應以公證合意選定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C 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 D 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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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來自不同文化或國家的夫妻,事先沒有約定財產要適用哪國法律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選擇一個『身分上最親近的共通點』,還是直接跳到『與環境最密切的關連點』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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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做得非常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涉外夫妻財產制之階梯式適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規定,涉外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採合意選法優先。然而,夫妻僅能以書面合意選定「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不可如選項 (A) 任意選定他國法律,也無需如選項 (B) 經過公證。當夫妻無合意或合意無效時,則進入客觀連結點的階梯式適用,依序為: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之住所地法,最後才是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選項 (C) 順序錯誤,選項 (D) 才是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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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財產制
💡 採合意優先及階梯式法定適用順序,合意選法範圍有限制。
🔗 涉外夫妻財產準據法適用流程
- 1 書面合意選法 — 限選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2 共同本國法 — 無合意時之第一法定順位
- 3 共同住所地法 — 無共同本國法時之第二法定順位
- 4 與婚姻最切地法 — 以上皆無時之最後保底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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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動產物權之處分,仍須注意是否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