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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關於涉外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得以書面合意選定任一國家之法律
  • B 夫妻應以公證合意選定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
  • C 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 D 夫妻無合意選法時,應先適用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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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對來自不同文化或國家的夫妻,事先沒有約定財產要適用哪國法律時,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選擇一個『身分上最親近的共通點』,還是直接跳到『與環境最密切的關連點』作為判斷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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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2 條之規定,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採「階梯式適用」。首重當事人意思自主(但僅限選定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且須書面);若無合意,則依序適用:共同本國法 $\rightarrow$ 共同住所地法 $\rightarrow$ 最切地法。選項 (D) 正確描述了法律預設的第一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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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夫妻財產制
💡 採合意優先及階梯式法定適用順序,合意選法範圍有限制。

🔗 涉外夫妻財產準據法適用流程

  1. 1 書面合意選法 — 限選一方本國法、住所地法或不動產地法
  2. 2 共同本國法 — 無合意時之第一法定順位
  3. 3 共同住所地法 — 無共同本國法時之第二法定順位
  4. 4 與婚姻最切地法 — 以上皆無時之最後保底順位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動產物權之處分,仍須注意是否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 記憶技巧:書面合意三選一;無選法時走三階:同國、同住、最切地。
⚠️ 常見陷阱:誤認合意選法可選「任何國家」之法律;或誤認「最切地法」為無合意時的首選順位。
涉外婚姻效力 涉外離婚 反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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