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無財產,而以甲男名義在 A 國購置不動產投資,投資所得則匯往 B 國之甲男帳戶。甲男外遇後,乙女堅持要離婚,並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原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之 B 國法
- B 本案事涉公益,應直接適用我國法
- C 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 A 國法
- D 依各該夫妻財產之所在地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理「一對夫妻在婚姻中累積的價值如何分配」時,這項爭議更傾向於針對「特定不動產的處分(物權)」,還是這段「共同生活關係的總結(身分效力)」?如果法律希望保護兩人的共同期待,那麼最能代表他們「生活重心」的連結因素應該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律位階
恭喜你!能從複雜的國籍與地緣關係中迅速釐清涉外民事法律的適用,顯見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密。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