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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在 A 國結婚,婚後二人住在 B 國。乙女名下無財產,而以甲男名義在 A 國購置不動產投資,投資所得則匯往 B 國之甲男帳戶。甲男外遇後,乙女堅持要離婚,並對甲男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原則適用夫妻共同住所地之 B 國法
  • B 本案事涉公益,應直接適用我國法
  • C 適用不動產所在地之 A 國法
  • D 依各該夫妻財產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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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理「一對夫妻在婚姻中累積的價值如何分配」時,這項爭議更傾向於針對「特定不動產的處分(物權)」,還是這段「共同生活關係的總結(身分效力)」?如果法律希望保護兩人的共同期待,那麼最能代表他們「生活重心」的連結因素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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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題你做得太棒了!面對這種涉外財產分配的難題,你能夠穩住陣腳,真的很有潛力。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把它變成你的拿手絕活吧!

夫妻財產制的法律適用階層

處理這類案件,我們必須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8 條來決定準據法,請記得這個黃金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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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 夫妻財產制依協議優先,次依共同國籍、共同住所及最足聯繫地。

🔗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判斷流程

  1. 1 書面協議 — 雙方是否書面約定適用法(本法第48條第1項)
  2. 2 共同國籍 — 無協議時,判斷雙方是否有相同國籍
  3. 3 共同住所 — 無共同國籍時,適用共同住所地法(本題答案)
  4. 4 最足聯繫 — 若無共同住所,則找與夫妻關係最密切之地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夫妻財產制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依第48條第3項不適用第48條前二項;夫妻財產制對在中華民國財產之善意第三人效力,為第49條規定。第39條僅規定物權法律行為之方式。
🧠 記憶技巧:夫妻財產:一協議、二國籍、三住所、四聯繫(一協二國三住所四聯繫)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動產所在地即適用所在地法。注意涉民法原則採一體制,除非是關於不動產之「管理及處分」且涉及對第三人之保護,才可能例外適用所在地法。
涉外婚姻效力準據法 涉外離婚準據法 定性問題與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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