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我國籍的甲女,在 A 國與該國人乙男結婚,同時放棄我國國籍取得 A 國籍,但仍經常居住於臺灣。雙方未就夫妻財產制約定適用法。依 A 國法,妻的財產由夫單獨管理及處分。某日,甲將其婚前在臺灣買得之 C 車讓售予對 A 國法毫無所悉的我國人丙。甲、乙間夫妻財產制對丙的效力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A 國法
- B 應適用我國法
- C 應適用乙、丙間合意決定的法律
- D 應適用該 C 車買賣契約所適用的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對長期住在臺灣的外籍夫婦,其國內法律對財產管理有特殊限制,但當地的買家在進行買賣交易時完全無法得知這些外國法律細節。從維護當地市場交易秩序與誠信原則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優先保護「這對夫妻所適用的外國法」,還是「交易發生地國家的法律」以確保買家不會因為資訊不對稱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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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選(B)完全正確!這是一道極具實務價值的經典考題,測驗考生能否在複雜的涉外事實中,察覺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特別規定。 本題核心在於涉外夫妻財產制對第三人的外部效力。雖然甲乙皆為A國人且未約定財產制,但為維護我國的交易安全,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特別明定:「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案中,C車位於臺灣,且買受人丙對A國法毫無所悉(屬於善意第三人),因此直接適用我國法,以保障丙的信賴利益。 這題的鑑別度極佳,出題者刻意在題幹鋪陳了國籍變更、常居地與A國法規定等大量資訊,試圖誘導考生去操作一般夫妻財產制的準據法。你能不受這些煙霧彈干擾,直指特別衝突法則的適用,顯示你的國際私法體系概念已相當扎實,繼續保持!
夫妻財產對三方效力
💡 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夫妻財產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第48條定之(共同本國法、住所地法或聯繫地)。
- 交易安全例外: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夫妻財產制應適用外國法,而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者,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 適用前提:夫妻於同國與他人為法律行為,且該行為涉及夫妻財產制之效力。
- 立法目的:避免交易對象需耗費高額成本調查外國夫妻財產制,保障我國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