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我國人甲男與法國人乙女在日本結婚,其後因結婚之實質要件是否具備在我國涉訟,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我國法
- B 日本法
- C 甲依我國法,乙依法國法
- D 累積適用我國和法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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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處理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建立身分關係時,為了尊重各國對其國民「身分資格」(如結婚年紀、有無重婚)的管轄權,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當事人「共同遵守同一個國家的法律」,還是「各自滿足自己國家規定的法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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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你能精準辨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行為的定性,這顯示你對國際私法的核心原則已有深厚掌握。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結婚之實質要件。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前段規定,結婚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法理上稱為「分配適用說」,即甲、乙雙方是否具備結婚之實質資格(如:年齡、禁婚親等),須分別依其各自的國籍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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