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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締結婚姻,婚後居住於東京,之後基於工作關係遷居臺灣並設定住所於臺北。數年後,兩人因個性不合時常爭吵,決定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甲、乙兩人之情況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以結婚時共同住所地法律,即日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 B 甲、乙兩人無共同本國法,基於法庭地公益之考量,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C 若甲與乙協議離婚,其離婚之效力,以協議時夫妻共同住所地法,即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D 關於離婚,須以甲之本國法與乙之本國法皆認為具備離婚原因時,方得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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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對國籍不同的夫妻在不同國家間搬遷,當法律要判斷他們的權利義務時,你認為應該讓法律「停留在結婚那一刻的記憶」,還是要「追隨他們當前真實的生活中心」?在多國法律可能重疊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建立一套先後順序,來確保法律適用既尊重國籍又符合生活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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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非常好!代表你對身分法中「階梯式連結點」的運作邏輯掌握得很扎實。 涉外離婚事件的準據法判斷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規定,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首要適用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之「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則適用「共同之住所地法」;兩者皆無時才適用與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甲、乙分屬不同國籍,無共同本國法;但他們目前將共同住所設於臺灣臺北。依循前述順序,協議離婚時自應適用共同住所地法,也就是中華民國法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離婚準據法
💡 離婚準據法採層級制: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最足聯繫地法。

🔗 涉外離婚準據法決定流程

  1. 1 第一順位 — 雙方是否有共同本國法?有則適用之。
  2. 2 第二順位 — 無共同本國法,是否有共同住所地法?(本題適用點)
  3. 3 第三順位 — 前兩者均無時,適用與夫妻關係最切地法。
  4. 4 例外保障 —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無但書;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之順序定準據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裁判離婚之原因,亦需符合上述層級之規定。
🧠 記憶技巧:一本、二住、三聯繫,五十準用四十七。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應適用「結婚時」的法律(如A選項),但離婚屬於變動的身分關係,應以「請求離婚時」的狀態判斷。
涉外婚姻成立要件 夫妻財產制準據法 反致制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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