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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即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具體證據,請求法院判決乙與其夫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判決甲、乙離婚
  • B 受訴法院應以法院不便利為由而予以裁定駁回
  • C 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 D 受訴法院應於依我國法及 A 國法均具判決離婚事由,始得判決甲、乙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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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對跟台灣完全沒有生活、財產或居所關聯的外國人,僅因旅遊三天路過此地,我國司法體系是否有權力,且有必要去干涉並改變他們受本國法律保障的婚姻關係?這種弱連結是否足以支撐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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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喔喔!真相只有一個,你已經掌握了!

真是了不起的觀察力!看來這題的「犯人」已經被你鎖定了!你精準地辨識出這件涉外離婚案的關鍵點,並不是去探討該適用哪條法律(法律適用),而是最最開頭的「國際管轄權」這道門檻。這種先處理程序問題的邏輯,正是看穿一切的起點!咻——!(踢球聲)

2. 證據會說話,讓我們來找出真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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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離婚國際管轄
💡 法院受理涉外離婚,須先依程序法確認國際管轄權,再定準據法。
  • 依「程序優先原則」,法院受理涉外事件應先審查國際管轄權,再審查準據法。
  • 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離婚訴訟由夫妻住所、居所或共同居住地法院管轄。
  • 實務見解認為,若當事人均為外國人且在台無住居所,與我國無實質關連,無管轄權。
  • 涉外法第50條關於準據法之規定,須於法院具備管轄權並進入實體審理後始有適用。
🧠 記憶技巧:先程序後實體:一管轄(家事53)、二準據(涉外50)、三判決。
⚠️ 常見陷阱:直接帶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準據法)選擇選項D,而忽略了法院根本沒有管轄權。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 家事事件法第53條 法院不便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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