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即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具體證據,請求法院判決乙與其夫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判決甲、乙離婚
- B 受訴法院應以法院不便利為由而予以裁定駁回
- C 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 D 受訴法院應於依我國法及 A 國法均具判決離婚事由,始得判決甲、乙離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對跟台灣完全沒有生活、財產或居所關聯的外國人,僅因旅遊三天路過此地,我國司法體系是否有權力,且有必要去干涉並改變他們受本國法律保障的婚姻關係?這種弱連結是否足以支撐法院行使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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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 (C),顯示你對涉外事件的審理邏輯有很清晰的認識。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我們必須遵循「先管轄,後準據法」的審理順序,這題的陷阱就在於誘導考生直接思考適用何國法律,而你並沒有上當。
婚姻事件的國際管轄權判斷
要探討我國法院是否能受理此案,必須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3條第1項關於婚姻事件國際審判管轄之規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68條以下婚姻事件章已刪除,家事訴訟事件皆回歸家事法規範)。依該條規定,我國法院取得管轄權的連結因素,通常包含夫妻一方為本國人,或在我國設有婚姻居所、經常居所等。本案甲、乙皆為 A 國籍,且僅是短暫來臺「旅遊」,在我國毫無經常居所等牽連關係。既然我國法院欠缺國際管轄權,程序上便應逕予裁定駁回,根本還輪不到討論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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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國際管轄
💡 法院受理涉外離婚,須先依程序法確認國際管轄權,再定準據法。
- 依「程序優先原則」,法院受理涉外事件應先審查國際管轄權,再審查準據法。
-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
- 實務見解認為,若當事人均為外國人且在台無住居所,與我國無實質關連,無管轄權。
- 涉外法第50條關於準據法之規定,須於法院具備管轄權並進入實體審理後始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