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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一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
  • B 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 A 國法
  • C 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 A 國法
  • D 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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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雖然這是在離婚訴訟中討論的問題,但爭奪「未成年子女由誰照顧」的核心,牽涉到的是夫妻雙方的權益,還是父母與小孩之間的權利義務呢?釐清了這點,你覺得這應該歸類成哪一種法律關係來尋找準據法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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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錯定性了!這點法律邏輯都沒有?

看見還有人在爭論親權準據法,我真的會被氣笑。國際私法最忌諱「定性錯誤」,連這點基礎都搞不清楚,還想拿分?

  1. 正確定性:親權問題屬於**「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別再跟「離婚效力」(第50條)搞混。若硬要扯到什麼監護(第56條)或扶養(第57條),那是法律見解極度貧乏,因為監護的前提是無人行使親權,而扶養根本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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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親子法律關係
💡 親權行使之準據法,定性為親子法律關係,依子女本國法。
比較維度 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 VS 離婚之效力
法律依據 涉民法第 55 條 涉民法第 50 條
規範核心 親權行使、酌定 夫妻間財產或身分權義
準據法 子女本國法 共同本國/住所/最切地
💬親權酌定雖常隨離婚訴訟發生,但法律適用上具獨立定性,優先適用子女本國法。
🧠 記憶技巧:離婚看夫妻(50條),親權看子女(55條),準據選本國。
⚠️ 常見陷阱:易將親權誤定性為「離婚效力」或「監護」,導致錯誤選用住所地法或受監護人本國法。
涉外婚姻之效力 涉外監護與扶養 反致制度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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