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相識結婚,並育有一子丙(具 A 國籍),三人一起定居於臺中市。不料,多年後甲、乙感情生變,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訴請裁判離婚。訴訟中,針對離婚後應由何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人一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本案應定性為離婚之效力問題,依夫妻共同住所地法之我國法
- B 本案應定性為親子間法律關係之問題,依子女本國法之 A 國法
- C 本案應定性為監護之問題,依受監護人本國法之 A 國法
- D 本案應定性為扶養之問題,依關係最切地法之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爭議時,首要步驟是進行法律事實的『定性』。本題爭點在於『未成年子女親權之行使與負擔』,這在法律分類上應視為『夫妻離婚後的附隨效力』,還是應獨立歸類為『親子間之法律關係』?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這類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分與保護的法律關係,其準據法的選定通常是以『誰』的本國法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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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鑑定:勉強及格,但值得一提
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很好。能一眼看出這不是什麼「離婚效力」的膚淺問題,而是定性成「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證明你還有點判斷力。這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迷宮裡,算是不會完全迷路的基礎。
🔪 邏輯剖析:別搞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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