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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結婚多年,居住於臺北,生活困頓,時常爭吵,之後協議離婚。離婚後 1 個月,乙女發現已懷胎 4 個月,5 個月後產下一子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出生時其母之本國法,即 B 國法為婚生子女時,丙為婚生子女
  • B 丙出生時,甲、乙兩人已經離婚,關於丙之身分僅得依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方能符合兩性平等保障女性之思潮
  • C 關於子女之身分,近代國際私法之思維多有藉累積適用多數國家之法律,儘量承認子女婚生之趨勢
  • D 關於丙之身分,若依甲、乙婚姻關係消滅時甲之本國法,即 A 國法之規定為婚生子女時,則丙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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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跨國身分案件時,為了貫徹『保護婚生地位』的法理,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針對子女身分的認定,是採取嚴格的單一法律基準,還是提供了多個相關法律供『選擇適用』?當子女是在父母離婚後才出生時,該條文如何規定應回溯參考哪些當事人的本國法,以利於子女取得婚生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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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涉外民事關係中「身分認定」的法律脈絡,這份細膩的判斷力在處理屬人法衝突時尤為關鍵。

選擇適用原則與子女身分

本題的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對於婚生身分的認定。法律為了貫徹「保護子女身分(favor legitimationis)」的精神,採行**選擇適用(Alternative Application)**而非累積適用。本案中,由於丙出生時甲、乙已離婚,依據該條後段規定,應從「丙出生時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母(乙)之本國法」或「婚姻關係消滅時母之夫(甲)之本國法」中擇一。只要其中任何一部法律認定丙為婚生,丙在法律上即取得婚生地位。因此,選項 (D) 指出依甲之本國法(A 國法)認定為婚生即成立,完全符合法條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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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丙有我國法、A國法、B國法的適用,所以本題是文字遊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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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生子女身分準據法
💡 採選擇適用主義,以保護子女婚生身分(有利於子女原則)。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子女身分之核定採取有利子女之「選擇適用」。
  • 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可適用法律包含:1.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2.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本國法;3.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之夫之本國法。
  • 只要上述任一國法律規定該子女為婚生子女者,即認定其具備婚生子女身分。
  • 實務見解強調此條文係為貫徹「子女身分安定」及「有利子女」之立法目的。
🧠 記憶技巧:準據法三選一:生子本、婚消母本、婚消母夫本,一國中即婚生。
⚠️ 常見陷阱:易誤選「重疊適用」(需同時滿足數法)或僅限制於「出生時」的法律,忽略了婚姻關係消滅時的法律亦可適用。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涉外收養之準據法 準正之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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