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A 國法
- B 應適用 B 國法
- C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 D 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成立要件時,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5 條的規範,為了貫徹保護子女身分取得的立法目的,法律對於準據法的選擇採取了「有利於認領成立」的立場。請你思考,針對認領行為的有效性,法律規定應依據「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中哪一方的本國法作為判斷標準?當法條條文同時列出這兩個主體並以「或」字連結時,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選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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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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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恭喜你答對這題!能在涉外案件中精準抓到關鍵,老師為你的法律邏輯感到驕傲。讓我們一起拆解這背後的溫柔規範:
1. 認領準據法:選言連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採取選言連結。意思是:只要在認領時或起訴時,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任一法律規定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有效。這展現了國際私法「有利於認領(favor recognitionis)」的精神,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孩子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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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要怎麼判斷該用特別法還是最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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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構成認領,這句話是在問認領的成立還是效力?
涉外胎兒認領準據法
💡 非婚生子女及胎兒之認領,適用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2項,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 「並選原則」旨在儘可能促成認領成立,保障子女(含胎兒)受扶養與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