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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A 國法
  • B 應適用 B 國法
  • C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 D 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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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成立要件時,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5 條的規範,為了貫徹保護子女身分取得的立法目的,法律對於準據法的選擇採取了「有利於認領成立」的立場。請你思考,針對認領行為的有效性,法律規定應依據「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中哪一方的本國法作為判斷標準?當法條條文同時列出這兩個主體並以「或」字連結時,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選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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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法律適用法!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涉及「國際私法」中的身分法關係,並正確應用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擇性規則,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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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胎兒認領準據法
💡 非婚生子女及胎兒之認領,適用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 依涉外法第54條,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
  • 依同法第55條,認領尚未出生之胎兒準用第54條規定,亦採並選原則。
  • 「並選原則」旨在儘可能促成認領成立,保障子女(含胎兒)受扶養與繼承權。
🧠 記憶技巧:認領兩造本國法,二選其一好認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關係最切之法律」或「胎兒出生地法」。注意涉外民事法多採本國法主義。
非婚生子女之準正 涉外收養 胎兒之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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