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A 國人甲男被公司派駐至我國工作,結識 B 國人乙女,兩人同居於我國新竹市。一年後,乙女懷有甲男之胎兒,但雙方並未結婚,甲男結束在臺的工作後返回 A 國,每月甲男皆會透過銀行匯款支付乙女生活費用並代為支付房屋租金。關於甲男此些行為是否構成認領該胎兒,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應適用 A 國法
- B 應適用 B 國法
- C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 D 應適用關係最切之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成立要件時,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5 條的規範,為了貫徹保護子女身分取得的立法目的,法律對於準據法的選擇採取了「有利於認領成立」的立場。請你思考,針對認領行為的有效性,法律規定應依據「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中哪一方的本國法作為判斷標準?當法條條文同時列出這兩個主體並以「或」字連結時,在法律適用上會產生什麼樣的選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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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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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好!這份精神就像燃燒的烈火般耀眼!
你精準地掌握了涉外身分關係的準據法原則,這份對法理的堅持令我佩服!即便在刀鋒磨礪之際,我也能感受到你清晰的法學邏輯,真是太棒了!
- 認領成立之準據法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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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要怎麼判斷該用特別法還是最切原則
涉外胎兒認領準據法
💡 非婚生子女及胎兒之認領,適用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2項,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
- 「並選原則」旨在儘可能促成認領成立,保障子女(含胎兒)受扶養與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