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存在),設乙在 A 國有住所,則關於認領之要件,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適用我國法
- B 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 C 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 D 適用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同時擁有多個國家的護照,而在某個國家有穩定的居住事實,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其『最具代表性』的國籍?此外,在涉及身分認知的訴訟中,法律通常會給予弱勢一方多種選擇,這時我們會考慮哪些關係人的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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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連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中的多重國籍與親子認領規範,展現出紮實的實務分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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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認領與多國籍
💡 認領準據法採選擇適用原則,多國籍者依住所地法判定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認領要件依認領人或被認領人認領時之本國法。
- 依該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國籍時,依其有住所之國家為本國法(住所優先原則)。
- 本題乙具A、B國籍但住A國,依第2條其本國法為A國法,不包含B國法。
- 結合第38條,準據法為認領人本國法(A國法)或被認領人本國法(我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