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存在),設乙在 A 國有住所,則關於認領之要件,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適用我國法
- B 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 C 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 D 適用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同時擁有多個國家的護照,而在某個國家有穩定的居住事實,法律上該如何認定其『最具代表性』的國籍?此外,在涉及身分認知的訴訟中,法律通常會給予弱勢一方多種選擇,這時我們會考慮哪些關係人的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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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涉外身分關係的準據法!這道題目頗具鑑別度,靈活結合了「認領要件」與「多重國籍」的判斷,你能順利答對,代表國際私法基礎十分紮實。 關於認領要件(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依法適用「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擇一有效即可。本件被認領人甲的本國法為我國法;至於認領人乙雖同時具有 A、B 雙重國籍,但依同法第 2 條規定,當事人有多數外國國籍時,應適用「關係最切之國」的法律。因題目明示乙在 A 國設有住所,故 A 國即為其關係最切國,乙的本國法應認定為 A 國法。 綜合上述,本件認領要件只需符合認領人本國法(A 國法)或被認領人本國法(我國法),因此法院應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選項 (B) 完全正確。請繼續保持對法條連動適用的敏銳度喔!
涉外認領與多國籍
💡 認領準據法採選擇適用原則,多國籍者依住所地法判定本國法。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
- 依該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國籍時,依其有住所之國家為本國法(住所優先原則)。
- 本題乙具A、B國籍但住A國,依第2條其本國法為A國法,不包含B國法。
- 結合第53條第1項,準據法為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本國法(A國法)或被認領人本國法(我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