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美國人甲認領其有我國籍之非婚生子乙,甲認為其認領乙時,乙即為其婚生子女;但乙認為應溯及其出生之時而為甲之婚生子女,雙方因此涉訟於我國法院。我國法院以美國法為應適用之法律,但經查甲之住所於馬里蘭州,並分別於喬治亞州及佛羅里達州有居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我國法院應依馬里蘭州法律
- B 我國法院應依喬治亞州法律
- C 我國法院應依佛羅里達州法律
- D 我國法院應適用華盛頓特區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外國法律體系並非全國統一(例如聯邦制國家),且該國並未明確規定各行政區法律衝突時的選擇標準,你認為法院應優先考量該當事人的「臨時居住地」還是具有法律定著意義的「永久中心地」,來判斷哪一個法域與其法律身分最為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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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道題看似複雜,但只要掌握涉私法的核心體系,就能迎刃而解。 認領效力與一國數法之適用 本題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條;若先處理認領效力之準據法,則另涉及第53條第3項:「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依此規定,本案應適用認領人甲的本國法(美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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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多法之法律適用
💡 外國法有多種法律時,優先依該國法規定,無規定則依關係最切法。
🔗 一國多法適用判定流程
- 1 指定適用外國法 — 依我國法規指定適用某外國法(如美國法)
- 2 發現一國多法 — 該外國有不同法域(如美國各州法律不同)
- 3 依該國法規定 — 檢索該國是否有處理法律衝突之相關規範
- 4 適用關係最切法 — 無規定時,依住所或法律事實尋找最密切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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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反致(第6條),需先確認該外國法是否包含其國際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