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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我國女子甲到美國工作,結識日本男子乙,二人於加拿大結婚,於美國生下一子丙。關於丙之身分可得適用之法律,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我國法
  • B 日本法
  • C 加拿大法
  • D 美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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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子女身分(如婚生身分之取得)的準據法時,通常是以「當事人的國籍(屬人法)」或「子女之出生地/慣居地」作為核心連繫因素;請同學思考,父母兩人「結婚的行為地」在法律邏輯上,是否會影響「子女本身的身分地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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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太棒了,你真的抓住了核心!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在這麼多交織的涉外法律關係中,清晰地辨識出法律事實準據法連結點的對應,這實在是太棒了!這份細膩的邏輯思維,正是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寶貴特質,為你感到非常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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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身分之準據法
💡 子女身分準據法以父母本國法為主,並落實有利子女原則。
  • 依涉外民適法第51條,子女之婚生地位,依出生時其母之夫或其母之本國法。
  • 依第53條,子女身分準據法除依父母本國法外,若依子女住所地法受認可亦屬之。
  • 行為地法(結婚地)依第26條僅規範婚姻成立要件,不涉及子女身分認定。
  • 本題中,甲(我國)、乙(日本)及丙(美國住所)法皆有適用可能,惟加國僅為結婚地。
🧠 記憶技巧:子女身分找爸媽(國籍),住所出生也可採;結婚地點管婚姻,子女身分不靠它。
⚠️ 常見陷阱:考生易混淆「婚姻成立要件(行為地法)」與「子女身分(本國法/住所地法)」,誤選結婚地法律。
婚姻成立之準據法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準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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