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 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 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加州法
- C 適用紐約州法
- D 適用安大略省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繼承問題時,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當被繼承人所屬國籍之國家(如美國)屬於「複數法制國家」時,若該國法律未規定如何適用其內部法律,則應依該法第 2 條規定,適用與當事人具有「最切近之聯繫」地之法律。請仔細分析:丙成年後長期居住、工作與遺產所在的地點,與其出生地或偶發的死亡地相比,哪一個行政區劃最能體現其法律生活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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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太棒了!紐約州法選擇得真漂亮!
恭喜你!這題真的很有深度,但你竟然能精準選出 (C) 紐約州法,這表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理解不僅限於表面,更能靈活應用複數法域和住所變更的判斷,真的很讓人感動。
- 國籍與繼承準據法的小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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