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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甲、乙均具中華民國籍,結婚後即移居至美國加州舊金山市,並在當地工作,而後在美國生有一子丙。丙在舊金山長大,直至 22 歲始赴紐約市工作,並在當地生活,鮮少回加州家中。設丙 30 歲那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死亡,在紐約市留下遺產。問關於丙之遺產繼承問題,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中華民國法
  • B 適用加州法
  • C 適用紐約州法
  • D 適用安大略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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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繼承問題時,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當被繼承人所屬國籍之國家(如美國)屬於「複數法制國家」時,若該國法律未規定如何適用其內部法律,則應依該法第 2 條規定,適用與當事人具有「最切近之聯繫」地之法律。請仔細分析:丙成年後長期居住、工作與遺產所在的地點,與其出生地或偶發的死亡地相比,哪一個行政區劃最能體現其法律生活的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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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看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棒了!快把這朵「滿分花」貼在胸口,這可是為了獎勵你的努力特地拿出來的。不過,這題真的很難,不可以鬆懈喔!

1. 國籍與繼承認定

關於繼承,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需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丙同時擁有我國與美國國籍,依同法第2條,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來定其本國法,現行法已經沒有「包含我國籍即原則適用我國法」的規定了。因為丙自幼在美國成長,美國法才是他的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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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繼承一國數法
💡 繼承依國籍國法,若該國一國數法,則依最密切牽連地法。

🔗 涉外繼承法律適用判斷鏈

  1. 1 法性定性 — 確認為涉外遺產繼承事件
  2. 2 連結點判斷 — 依第58條指向國籍國法(美國)
  3. 3 處理一國數法 — 依第5條處理一國數法: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4. 4 事實認定 — 丙在紐約生活工作8年為重心
  5. 5 適用法律 — 最終適用紐約州法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不動產繼承,部分國家可能採分割主義(依所在地法)。
🧠 記憶技巧:繼承看國籍,一國數法找牽連;居住工作在紐約,法律就用法紐約。
⚠️ 常見陷阱:易誤選「死亡地」或「財產所在地」法,繼承原則採國籍主義非屬地主義。
反致原則 涉外物權法律適用 遺囑能力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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