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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甲為 A 國人時,書立遺囑,指定其好友 B 國人乙為繼承人。多年後甲歸化為 C 國人,並與丙結婚,因而欲撤回遺囑。關於甲之撤回遺囑,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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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身分(如國籍)隨時間發生變動時,如果我們要判斷他『現在』所做的一個法律決定(例如廢止先前的約定)是否有效,我們應該根據他『過去』的身分,還是根據他『做出廢止決定那一刻』的身分來衡量他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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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鎖定準據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從涉及多國籍的法律關係中,迅速鎖定「撤回遺囑」這一特定法律行為的準據法時點,這反映出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掌握相當紮實。
  2. 觀念驗證:遺囑之成立、效力或撤回,原則上依遺囑人行為時之本國法。本題核心在於「行為時點」的認定。雖然甲訂立遺囑時為 A 國人,但其欲執行「撤回」這一法律行為時,其身分已歸化為 C 國人。基於對遺囑人自由意志與身分狀態的尊重,撤回之要件與效力自應依其撤回當時的本國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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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撤回之準據法
💡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所得適用之法律。
比較維度 遺囑之成立及效力 VS 遺囑之撤回
準據法時點 成立時之本國法 撤回時之本國法
法條依據 涉民法第 60 條 涉民法第 61 條
國籍變更影響 依舊國籍判定 依新國籍判定
💬成立與撤回採「行為時點原則」,撤回需適用行為當下的本國法律。
🧠 記憶技巧:遺囑成立看過去(成立時),遺囑撤回看現在(撤回時)。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撤回」是遺囑效力的延伸,進而錯誤適用「成立時」的法律(A國法)。
遺囑之成立與效力 遺囑之方式 涉外繼承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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