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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 C 國,不料丙在 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 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
  • B 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 C 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 C 國法
  • D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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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的爭議時,我國法律為了朝向『促成遺囑有效』的方向解釋,通常會允許在多種法律中擇一適用。請你觀察題目:甲男的國籍為哪一國?而他撤回遺囑的法律行為又是在哪一個國家進行的?根據該法規對於『遺囑方式』準據法的規定,法院應參考當事人的『國籍國法』或是『法律行為發生地法』中的哪些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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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啊!是法律之光! :「喂!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遺囑撤回『方式』的準據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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