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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A 國人甲男與其妻乙定居於 B 國,並育有丙子和丁女。甲男由於經商之故在我國銀行有鉅額存款,為避免身後子女爭產,故生前即以公證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的二分之一留給丙子。數年後,甲男舉家遷居並設住所於 C 國,不料丙在 C 國誤交損友,甲在對丙失望之餘,遂在 C 國以自書遺囑之方式撤回先前的遺囑,並於撤回遺囑不久後死亡。丙對於該遺囑撤回方式之有效性有所爭執,遂於我國提起訴訟。有關該遺囑撤回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C 國法
  • B 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 C 得選擇適用 B 國法或 C 國法
  • D 得選擇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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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有關『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的爭議時,我國法律為了朝向『促成遺囑有效』的方向解釋,通常會允許在多種法律中擇一適用。請你觀察題目:甲男的國籍為哪一國?而他撤回遺囑的法律行為又是在哪一個國家進行的?根據該法規對於『遺囑方式』準據法的規定,法院應參考當事人的『國籍國法』或是『法律行為發生地法』中的哪些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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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看啊!是法律之光! :「喂!這題的核心,不就是遺囑撤回『方式』的準據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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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成立及效力,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遺囑之撤回,依撤回時遺囑人之本國法。並未規定適用
📝 遺囑撤回方式之準據法
💡 遺囑之撤回方式,準用遺囑成立方式之擇一適用原則。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遺囑方式採「寬容原則」,可由國籍、行為地或住所地擇一適用。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之撤回方式準用第60條,不要求與原遺囑方式相同。
  • 本案撤回遺囑時,甲之國籍為A國,行為地與住所地均為C國,故得適用A國或C國法。
🧠 記憶技巧:遺囑撤回方式:『撤回準用作成時,國籍行為住所任你選』。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撤回方式必須與「原始遺囑方式」相同(例如:公證遺囑只能用公證撤回),或是誤選財產所在地法(我國法)。
遺囑成立及效力之準據法 涉外繼承之準據法 無人繼承遺產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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