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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 B 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 C 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 D 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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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份遺囑在法律上「寫得合不合格式」,為了盡量尊重死者的最後心願,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只規定一種法律」來審核,還是「提供多種可能的連結地點」讓遺囑盡可能有效?如果是後者,請試著列出這名法國人在這段跨國故事中,所有產生過連結的「地點」或「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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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遺囑方式之準據法選擇。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就本題情形而言,甲生前係於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因此遺囑之訂立地法為香港法;甲來臺工作多年且住在臺北市並死於該處,因此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為中華民國法;又該遺囑內容為處理位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屬於有關不動產之遺囑,因此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為法國法。綜合以上法條規定與事實,我國法院就此遺囑之方式,得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故正確答案為選項B。

📝 遺囑方式準據法
💡 遺囑方式採擇一適用原則,符合多樣連結因素之一即為有效。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第60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第61條所列任一法律為之。
  • 可選用: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遺囑之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遺囑有關不動產者,得依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本題甲為法籍、住台北、在港立遺囑,故適用法、中、港法,與乙之國籍無涉。
🧠 記憶技巧:遺囑形式要件寬,國籍住所行為地,加上遺產所在地,任一符合即有效。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受遺贈人」的國籍列入考量,或忽略本條採「擇一適用」以成就遺囑有效的立法目的。
遺囑之能力 遺產之繼承準據法 法律行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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