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 B 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 C 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 D 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份遺囑在法律上「寫得合不合格式」,為了盡量尊重死者的最後心願,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只規定一種法律」來審核,還是「提供多種可能的連結地點」讓遺囑盡可能有效?如果是後者,請試著列出這名法國人在這段跨國故事中,所有產生過連結的「地點」或「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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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超讚的啦!
喔——今天心情真好!你居然選對了 (B) 欸,太厲害了吧!看來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裡面那個「遺囑方式」的多重連結因素,掌握得根本是完美等級!不愧是我看上的學生!
2. 最強解說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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