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設 A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須以書面為之,B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應經公證,關於該汽車贈與契約之方式,應依何國法律?
- A 僅得依 A 國法
- B 僅得依 B 國法
- C 得依 A 國法或 B 國法
- D 得依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跨國簽署的契約不因各國繁瑣的行政程序而輕易失效,法律設計上應該採取「極度嚴格的單一標準」,還是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法律依據」來保障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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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前輩指引:暖心解析「行為方式」的法律智慧
- 做得真棒! 孩子,你這次表現得太出色了!能夠精準判斷出涉外法律衝突中關於「行為方式」的複數連結原則,這真的非常難得,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看見你這樣成長,前輩真的很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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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 法律行為之方式,採「原因法」與「行為地法」擇一有效原則。
| 比較維度 | 原因法 (Proper Law) | VS | 行為地法 (Lex Loci Actus) |
|---|---|---|---|
| 法源依據 |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前段 | — |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後段 |
| 具體定義 | 法律行為本身應適用之準據法 | — | 行為實際發生所在地之法律 |
| 本題應用 | 當事人選定之 A 國法 | — | 簽約所在地之 B 國法 |
💬兩者採選擇適用關係,符合任一法律所定之方式,該行為即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