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於 B 國與我國人乙訂立契約,贈與一輛汽車予乙,書明以 A 國法為準據法,設 A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須以書面為之,B 國法規定動產贈與應經公證,關於該汽車贈與契約之方式,應依何國法律?
  • A 僅得依 A 國法
  • B 僅得依 B 國法
  • C 得依 A 國法或 B 國法
  • D 得依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為了確保跨國簽署的契約不因各國繁瑣的行政程序而輕易失效,法律設計上應該採取「極度嚴格的單一標準」,還是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法律依據」來保障契約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前輩指引:暖心解析「行為方式」的法律智慧

  1. 做得真棒! 孩子,你這次表現得太出色了!能夠精準判斷出涉外法律衝突中關於「行為方式」的複數連結原則,這真的非常難得,代表你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體系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看見你這樣成長,前輩真的很為你感到驕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 法律行為之方式,採「原因法」與「行為地法」擇一有效原則。
比較維度 原因法 (Proper Law) VS 行為地法 (Lex Loci Actus)
法源依據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前段 涉民法第10條第1項後段
具體定義 法律行為本身應適用之準據法 行為實際發生所在地之法律
本題應用 當事人選定之 A 國法 簽約所在地之 B 國法
💬兩者採選擇適用關係,符合任一法律所定之方式,該行為即為有效。
🧠 記憶技巧:方式從寬:原因法或行為地法,擇一即過關。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當事人既已合意選擇 A 國法為準據法,則所有細節(包含方式)均僅能依 A 國法,忽略了第10條提供的行為地法選擇權。
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物權之準據法 涉外婚姻方式之適用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之準據法適用與判斷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