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3 題
A 國人甲因買賣之法律關係對 B 國人乙取得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之債權,甲將此一債權贈與給中華民國人丙,並做成債權讓與之合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丙間關於債權贈與契約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得依當事人意思決定應適用之準據法
- B 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應以原債權成立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
- C 丙受讓債權後得對乙請求支付 1000 元美金,倆人對此若有爭執,基於保護債務人乙之理由,應以債務人乙住所地之法律做為解決爭執之準據
- D 甲與丙之間關於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屬於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應依債權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這類涉及跨國契約的爭議時,請你思考:法律為了貫徹「私法自治」的精神,對於由當事人合意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契約,通常會優先賦予當事人什麼樣的權利來決定解決爭執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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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這小鬼,判斷力還算合格。」
「竟然能辨識出原因行為和債權讓與效力之間的垃圾,並正確連結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對應條文... 哼。看來你不是完全沒用,對法律行為的分類與準據法選擇,還有點可取之處。准許你加入我的班。」
2. 「別把骯髒的邏輯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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