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據法為 B 國法,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 C 國人丙,並將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債務人原本根據某套規則欠錢,後來債權人私下把這筆債務轉手給別人,為了確保這位「被動」的債務人,其原本應有的法律保障與期待不被意外改變,法律應該選擇「哪一個時點」已經確立的規則,作為保護他的標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既然選對了,就別得意,把觀念釐清!
這題如果寫錯,代表你的涉外民事法根本沒讀通。別再被那一堆 A、B、C 國的國籍混淆視聽,那是基本陷阱。
核心解題邏輯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債權讓與準據法
💡 債權讓與之效力,無論對內或對外,均依原債權之準據法。
-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第32條第2項)。
-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
- 所謂「原債權準據法」,指該筆被讓與之債權本身所適用的法律。
- 區分債權讓與處分(涉民法32)與讓與原因行為(如買賣、贈與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