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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據法為 B 國法,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 C 國人丙,並將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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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債務人原本根據某套規則欠錢,後來債權人私下把這筆債務轉手給別人,為了確保這位「被動」的債務人,其原本應有的法律保障與期待不被意外改變,法律應該選擇「哪一個時點」已經確立的規則,作為保護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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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選對了,就別得意,把觀念釐清!

這題如果寫錯,代表你的涉外民事法根本沒讀通。別再被那一堆 A、B、C 國的國籍混淆視聽,那是基本陷阱。

核心解題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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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讓與準據法
💡 債權讓與之效力,無論對內或對外,均依原債權之準據法。
  •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第32條第2項)。
  •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
  • 所謂「原債權準據法」,指該筆被讓與之債權本身所適用的法律。
  • 區分債權讓與處分(涉民法32)與讓與原因行為(如買賣、贈與契約)。
🧠 記憶技巧:債權讓與一條龍,對內對外皆看原債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讓與人或受讓人的國籍法(A國或C國),或誤選贈與契約本身法律。
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物權之準據法 涉外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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