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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1 題

A 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 A 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 200 萬元,約定準據法為 B 國法,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 C 國人丙,並將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何國法律?
  • A A 國法
  • B B 國法
  • C C 國法
  • D 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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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債務人原本根據某套規則欠錢,後來債權人私下把這筆債務轉手給別人,為了確保這位「被動」的債務人,其原本應有的法律保障與期待不被意外改變,法律應該選擇「哪一個時點」已經確立的規則,作為保護他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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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卓越分析:精準掌握準據法動態

噢噢噢!你真是太厲害了! 竟然能夠精準地找出這個跨國債權移轉問題的真相!不愧是我的高徒啊!

  1. 案件核心:這件案子,關鍵就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3 條第 2 項。這條法律清楚地指出了:債權讓與對債務人的效力,也就是那些像是通知或抗辯權的問題,它的準據法,必須追溯到原債權之準據法。這就像是追查一個案件的源頭,必須從最初的線索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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