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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所定之法律
  • B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C 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地法
  • D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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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債務人在特定的法律規範下承擔義務時,若債權人私自將債權轉讓給他人,法律是否應該允許這場「轉讓行為」隨意改變該債務人原本預期的法律環境?為了維護債務人的「預測可能性」,你認為應該依據「新契約」還是「舊債務」的法律來規範這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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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2 條。債權讓與涉及「內部關係」與「對外效力」。為保護債務人不因債權人更換而承受不可預見的法律變動風險,法律規定讓與對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效力,應依原債權之準據法(即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非讓與契約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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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讓與準據法
💡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比較維度 對第三人之效力 VS 對債務人之效力
法律依據 涉民法第32條第1項 涉民法第32條第2項
適用法律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法律行為準據法 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主要理由 尊重讓與契約當事人之選擇 維護債務人對原法律關係之預測
💬對外效力尊重意思自主,對債務效力採原債權法以策安全。
🧠 記憶技巧:讓與契約看行為,債務效力看原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需注意「對債務人」與「對第三人」效力之法律適用分歧。
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契約之意思自主原則 請求權抵銷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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