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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關於債權讓與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當事人意思所定之法律
  • B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C 債權讓與對於第三人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地法
  • D 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關係最切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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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債務人在特定的法律規範下承擔義務時,若債權人私自將債權轉讓給他人,法律是否應該允許這場「轉讓行為」隨意改變該債務人原本預期的法律環境?為了維護債務人的「預測可能性」,你認為應該依據「新契約」還是「舊債務」的法律來規範這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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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關於債權讓與之準據法,明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依據此法條前段規定可知,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適用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而非依關係最切地法,故選項B敘述正確,選項D錯誤。此外,針對第三人之效力,依據該法條後段規定,若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是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並非依當事人意思所定之法律或關係最切地法,因此選項A與選項C之敘述皆為錯誤。

📝 債權讓與準據法
💡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比較維度 對第三人之效力 VS 對債務人之效力
法律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係規定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非『對第三人之效力』。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2項係規定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時,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準據法;債權讓與對債務人之效力應為第32條第1項。
適用法律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法律行為準據法 原債權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主要理由 尊重讓與契約當事人之選擇 維護債務人對原法律關係之預測
💬對外效力尊重意思自主,對債務效力採原債權法以策安全。
🧠 記憶技巧:讓與契約看行為,債務效力看原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需注意「對債務人」與「對第三人」效力之法律適用分歧。
法律行為之準據法 契約之意思自主原則 請求權抵銷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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