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授權我國國民乙代其向丙公司為大額採購。授權書中提到以 B 國法為準據法。現在乙超額採購,甲不願付錢給丙,請問下列陳述何者為正確?
  • A 就甲與乙間代理權之效力,應依行為地法而定,本案中即發要約通知地之 A 國法
  • B 丙就乙是否有權代理一事與甲發生爭執時,應先視甲、丙間有無明示或默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則依與此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
  • C 丙對乙若主張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時,應依我國法
  • D 當甲與乙關於 B 國法之選擇被視為無效時,即以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跨國法律案件時,如果當事人原本共同協議要遵守的法律(主觀意願)因為特定原因而無法執行,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與合理,法院通常會尋找哪種「客觀連結」來決定該用哪一國的法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對了選項 (D),非常優秀!本題測驗涉外代理的衝突法則,能精準作答,可見你的涉民法基礎十分扎實。

涉外代理關係之拆解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代理的三面關係。關於本人甲與代理人乙間代理權授與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優先適用雙方明示合意之法律;若無明示合意或選法無效,則適用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 (D) 正確、(A) 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代理權之準據法
💡 區分代理內部與外部關係,原則尊重意思自主並輔以最密切關係。
  • 本人與代理人間關係: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
  • 本人與相對人間關係: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
  • 代理人與相對人間關係:關於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第24條無第3項且係不當得利規定。
  • 法律選擇之效力:當事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效,應依同條項規定之客觀聯繫因素(最密切關係法)定其準據法。
🧠 記憶技巧:代理三面:內部第17條、外部第18條、相對人與代理人第19條依第18條;越權或無權代理效果不是一律依行為地法。
⚠️ 常見陷阱:代理人與相對人間關於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所定法律;不是一律依行為地法。
法律行為之方式(涉外法第16條) 法律行為之實質有效要件(涉外法第20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