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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授權我國國民乙代其向丙公司為大額採購。授權書中提到以 B 國法為準據法。現在乙超額採購,甲不願付錢給丙,請問下列陳述何者為正確?
  • A 就甲與乙間代理權之效力,應依行為地法而定,本案中即發要約通知地之 A 國法
  • B 丙就乙是否有權代理一事與甲發生爭執時,應先視甲、丙間有無明示或默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則依與此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
  • C 丙對乙若主張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時,應依我國法
  • D 當甲與乙關於 B 國法之選擇被視為無效時,即以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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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跨國法律案件時,如果當事人原本共同協議要遵守的法律(主觀意願)因為特定原因而無法執行,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與合理,法院通常會尋找哪種「客觀連結」來決定該用哪一國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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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傑出! 你精確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代理關係的階層式適用原則,這在處理繁瑣的跨國商務糾紛中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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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權之準據法
💡 區分代理內部與外部關係,原則尊重意思自主並輔以最密切關係。
  • 本人與代理人間關係:依雙方選擇之法律;無選擇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法第24條第1項)。
  • 本人與第三人間關係:就代理權有無及效果,依雙方選擇之法律;無選擇時,依最密切關係法(涉外法第24條第2項)。
  • 代理人與第三人間關係:關於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應依代理行為地法(涉外法第24條第3項)。
  • 法律選擇之效力:當事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效,應依同條項規定之客觀聯繫因素(最密切關係法)定其準據法。
🧠 記憶技巧:代理三面:內外自主,無效最密,賠償行為。
⚠️ 常見陷阱:最常考代理人對第三人的「越權代理責任」,學生易誤選最密切關係法,實則應適用「行為地法」。
法律行為之方式(涉外法第16條) 法律行為之實質有效要件(涉外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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