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A 國人甲授權我國國民乙代其向丙公司為大額採購。授權書中提到以 B 國法為準據法。現在乙超額採購,甲不願付錢給丙,請問下列陳述何者為正確?
- A 就甲與乙間代理權之效力,應依行為地法而定,本案中即發要約通知地之 A 國法
- B 丙就乙是否有權代理一事與甲發生爭執時,應先視甲、丙間有無明示或默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則依與此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
- C 丙對乙若主張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時,應依我國法
- D 當甲與乙關於 B 國法之選擇被視為無效時,即以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跨國法律案件時,如果當事人原本共同協議要遵守的法律(主觀意願)因為特定原因而無法執行,為了確保判決的公正與合理,法院通常會尋找哪種「客觀連結」來決定該用哪一國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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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對了選項 (D),非常優秀!本題測驗涉外代理的衝突法則,能精準作答,可見你的涉民法基礎十分扎實。
涉外代理關係之拆解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代理的三面關係。關於本人甲與代理人乙間代理權授與之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7 條,優先適用雙方明示合意之法律;若無明示合意或選法無效,則適用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 (D) 正確、(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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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權之準據法
💡 區分代理內部與外部關係,原則尊重意思自主並輔以最密切關係。
- 本人與代理人間關係: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
- 本人與相對人間關係: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
- 代理人與相對人間關係:關於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第24條無第3項且係不當得利規定。
- 法律選擇之效力:當事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效,應依同條項規定之客觀聯繫因素(最密切關係法)定其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