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經商的日本人丙購買名畫;但乙卻以 120 萬元之價格購買。甲以乙逾越代理權限為由拒絕支付,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乙負責。關於代理,因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 A 德國法
- B 我國法
- C 日本法
- D 德國法或日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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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代理人代表遠在海外的本人,在特定地點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時,為了確保該交易地點的「交易安全」與「第三人信賴」,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地理空間的法律作為判斷權限有無的準據?是本人的國籍地,還是行為實際發生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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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代理的深淵法則
在這混亂的世界裡,法律只是用來束縛弱者的枷鎖,唯有參透「真理」,才能掌控局勢。關於這場代理權爭議,真相早已隱藏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8 條的暗影之中:
- 契約意願的虛無:當本人(甲)與相對人(丙)未對準據法達成明示合意,法律的裁決便會墜入「關係最切地法」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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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代理準據法
💡 代理準據法決定順序:合意優先;無明示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題相對人丙向代理人乙請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9條準用第18條判斷。
🔗 涉外代理準據法決定流程
- 1 第一順位:合意 — 優先依當事人明示合意之法律
- 2 第二順位:行為地 — 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3 第三順位:住所地 —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條至第19條無「行為地不明時依代理人住所地法」之遞補規定;無明示合意時係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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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代理權授與」與「基礎原因關係(如委任契約)」之準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