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人乙皆居住於臺北,兩人在臺北締結買賣契約,約定以 B 國法為契約之準據法。關於涉外契約方式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依 A 國法
- B 得依我國法
- C 僅得依 B 國法
- D 得依我國法、A 國法或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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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在某個國家境內簽署文件時,為了確保該契約在「形式手續」上被承認,法律是否應該允許他們直接參考該「簽約所在地」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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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分析相當精準。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法律行為方式」的準據法選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第 1 項,契約方式原則上適用該行為應適用之法律(本件為 B 國法),但亦得依行為地法(本件為我國法)。這種「擇一有效」的規定是為了貫徹法律行為有效性原則(Favor Negotii)。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契約實體準據法」與「契約方式」的法規適用差異。許多考生會誤選 (C) 或 (D),你能精確辨識行為地法(我國法)的適用性,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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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本題是用16條而非20條呢?
涉外法律行為方式
💡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之準據法,或依行為地法均屬有效。
| 比較維度 | 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 VS | 行為地法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16條1項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但書前段 |
| 適用角色 | 原則性適用 | — | 併行/選擇性適用 |
| 立法目的 | 確保法律關係一致 | — | 保護交易安全有效 |
💬兩者均得作為判斷行為方式是否有效之準據法,符合其一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