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 B 國依照 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 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 B 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C 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 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 D 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時,我們必須區分「契約實質要件」與「行為方式(形式要件)」兩者。請探討: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之精神,法律對於契約「方式」的準據法選擇,是採行「單一且排他」的強制規範,還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契約效力,而容許在「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之間採行多元併行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實質準據法,是否具有絕對的擴張力而排除其他法律適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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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竟然能從這些基本概念裡挑出一個錯誤選項?不錯,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放棄思考。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行為方式」連結原則的入門檻罷了。還以為你連這個都會搞錯呢。
2. 觀念驗證?別丟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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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契約準據法
💡 契約實質採自主原則,形式採選擇適用,物權採物之所在地法。
| 比較維度 | 契約債權行為 | VS | 物權變動行為 |
|---|---|---|---|
| 實質要件 | 當事人自主合意定之 | — | 物之所在地法 |
| 形式要件 | 實質法或行為地法擇一 | — | 物之所在地法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法第20、16條 | — | 涉外民法第38條 |
💬債權與物權準據法採分離原則,且形式要件採寬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