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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甲與乙皆為 A 國人,在 B 國偶然相遇,相談甚歡,甲向乙提起古董出售事宜,乙對古董頗有研究,甚感興趣,兩人便於 B 國依照 B 國法律所規定之方式締結 X 古董之買賣契約,並相約回國後再履行契約義務。兩人於旅遊結束後各自回國,但於履行契約義務時,對於契約發生爭執。若甲與乙締約時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關於契約行為之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規定,原則上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則在具體適用上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此一結果可使契約之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之準據法一致
  • B 甲與乙既已依當事人意思決定契約之準據法,則不論是契約之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或效力等問題,皆僅能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C 甲與乙締約時雖已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契約實質之準據法,然關於契約之方式,亦得依行為地法律,即 B 國法所定之方式為之
  • D 關於古董所有權之移轉,涉及物權行為,是否已完成有效之權利移轉行為,應依物之所在地之法律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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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時,我們必須區分「契約實質要件」與「行為方式(形式要件)」兩者。請探討: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6$ 條之精神,法律對於契約「方式」的準據法選擇,是採行「單一且排他」的強制規範,還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與契約效力,而容許在「實質準據法」與「行為地法」之間採行多元併行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實質準據法,是否具有絕對的擴張力而排除其他法律適用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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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你竟然能從這些基本概念裡挑出一個錯誤選項?不錯,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放棄思考。但別高興得太早,這不過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行為方式」連結原則的入門檻罷了。還以為你連這個都會搞錯呢。

2. 觀念驗證?別丟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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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契約準據法
💡 契約實質採自主原則,形式採選擇適用,物權採物之所在地法。
比較維度 契約債權行為 VS 物權變動行為
實質要件 當事人自主合意定之 物之所在地法
形式要件 實質法或行為地法擇一 物之所在地法
法條依據 涉外民法第20、16條 涉外民法第38條
💬債權與物權準據法採分離原則,且形式要件採寬容政策。
🧠 記憶技巧:實質選合意,形式二選一,物權找土地。
⚠️ 常見陷阱:誤認「形式要件」必須強制適用當事人選定的「實質準據法」,忽略行為地法之效力。
當事人自主原則 物之所在地法 法律行為方式之寬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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