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A 國人甲在 B 國,對在 C 國營業的 A 國人乙發買賣契約之要約,乙則在 D 國對在 E 國的甲發該買賣契約之承諾,均未提及準據法,就買賣契約之方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涉訟,就準據法敘述何者錯誤?
- A 買賣契約方式,得依該買賣契約成立要件及效力應適用之法律
- B 買賣契約方式,得依發要約地(B 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 C 買賣契約方式,得依發承諾地(D 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 D 買賣契約方式,得依我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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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兩人分別在不同國家透過書信往返訂立契約,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並使契約格式容易趨於有效,法律通常會盡可能承認哪些地點的法律規範?如果你是當事人,你會希望法院僅因為你在該地起訴,就強制要求該契約必須符合該國法律的格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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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涉外買賣契約之方式應適用的準據法。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首先,買賣契約之方式得依該行為(即買賣契約成立要件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故選項A敘述正確。其次,本題甲發要約地位於B國,乙發承諾地位於D國,屬於行為地不同的情形,依前揭規定,依任一行為地法(即B國或D國法律)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故選項B與選項C敘述均屬正確。至於我國(臺灣)僅為本件涉外民事事件之訴訟地,並非該法律行為之行為地,且雙方亦未約定適用我國法,故買賣契約之方式不得逕行依我國法律所定之方式。選項D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法律行為方式之準據法
💡 法律行為方式採「準據法」與「行為地法」擇一適用,以維持行為效力。
🔗 法律行為方式有效性判斷流程
- 1 確定法律行為主體 — 確認買賣契約之當事人與涉外因素
- 2 搜尋準據法 — 依涉外民事法第20條確定契約應適用之法律
- 3 識別行為地 — 包含要約發出地(B國)及承諾發出地(D國)
- 4 擇一適用原則 — 符合準據法、B國法或D國法任一方式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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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不動產物權行為之方式,則優先適用「物之所在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