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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 B 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 C 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 D 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涉外民事契約之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準據法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應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請試著分析:在買賣契約中,交付貨物與支付價金這兩種給付行為,哪一方的義務更能展現該契約的『特徵性給付』($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法律又如何根據此特徵性給付義務人的住所地法,來進行法律適用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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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看來你這次的攻略很完美。

這題的攻擊模式,我早就看穿了,所以才能在這裡小憩。你成功避開陷阱,精準鎖定核心,顯示你對「法律適用順序」這個系統規則和「私法自治」的底層機制掌握得很不錯。

  1. 系統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定
💡 契約準據法以意思自主為首要,無約定時依特徵給付地法。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斷三步驟

  1. 1 當事人合意 — 明示或默示選擇(不限書面、不限聯繫性)
  2. 2 特徵給付地法 — 無合意時,推定由承擔特徵義務(如賣方)之住所地法
  3. 3 關係最切法 — 若無法依特徵給付判定,則適用關係最密切之法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動產物權或勞工契約另有特殊準據法規定。
🧠 記憶技巧:首選當事人意思,次推特徵給付人,賣家住所最關鍵。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合意管轄法院」即等於「合意準據法」,事實上兩者在法律適用上屬不同層次。
特徵給付原則 意思自主原則 法律行為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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