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0 題
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 100 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 20 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 B 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 C 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
- D 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當涉外民事契約之當事人未明示合意準據法時,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第 2 項,應以『關係最切之法律』為準據法。請試著分析:在買賣契約中,交付貨物與支付價金這兩種給付行為,哪一方的義務更能展現該契約的『特徵性給付』($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法律又如何根據此特徵性給付義務人的住所地法,來進行法律適用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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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涉外契約法中最核心的判斷邏輯。本題的關鍵在於正確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0 條的層次結構。法律行為的準據法首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若雙方無明示合意,則進入「關係最切之法律」的認定流程。
特徵給付與準據法之推定
依該法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若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由負擔該特徵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在典型的買賣契約中,支付價金(貨幣)僅是給付手段,交付標的物(鳳梨)才是該契約的特徵給付(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因此,本題負擔特徵債務者為賣方乙,其住所地位於我國,故推定我國法為準據法,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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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為意思自治,那B選項合意美國法為準據法為何錯誤?
👍 1 位同學覺得有幫助
B選項為何錯誤
所以是先適用關係最切還是特徵履行?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定
💡 契約準據法以意思自主為首要,無約定時依特徵給付地法。
🔗 涉外契約準據法判斷三步驟
- 1 當事人合意 — 明示選擇(不限書面;無明示之意思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 2 特徵給付地法 — 無合意時,推定由承擔特徵義務(如賣方)之住所地法
- 3 關係最切法 — 若無法依特徵給付判定,則適用關係最密切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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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不動產物權或勞工契約另有特殊準據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