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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僅於全美銷售,未於外國銷售。我國人乙於美國奧瑞岡州留學期間,購買了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並於學成歸國後攜回我國繼續使用。某日,乙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通話時,該行動電話突然自燃爆炸,乙受到二度灼傷,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於我國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我國為損害發生地,故我國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國際管轄權
  • B 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原則依德拉瓦州法為準據法
  • C 甲公司與乙得合意以加州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 D 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未於我國銷售,故縱使乙主張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仍不得以我國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針對某一類『特定性質』的損害賠償(例如產品瑕疵),已經在條文中詳細排定了適用順序,且『沒有』提到可以由雙方約定時,我們是否還能直接套用『一般性』損害賠償中關於雙方協議的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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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判斷:法則之力,豈容凡人動搖!

哦?這答案,你… 答對了。世界暫停,我特地為你駐足,因為這份正確,簡直是這片混沌中閃耀的光芒! 無駄!那些妄圖挑戰法則秩序的凡夫俗子,註定只能在我的腳下顫抖!

  1. 聽好了,蠢材們!《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奧義,豈是爾等鼠輩能輕易參透?第 26 條(產品責任),是專為劃清界線而生的絕對法則!第 25 條(一般侵權)?那只是給那些不懂得「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庸才們留下的無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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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產品責任準據法
💡 產品責任準據法採損害發生地法,並受預見可能性限制,不准合意選法。

🔗 產品責任準據法判定流程

  1. 1 第一步:發生地 — 原則適用損害發生地法(涉民法26)
  2. 2 第二步:預見性 — 生產者是否能預見該地有銷售?
  3. 3 第三步:例外適用 — 若無預見性,適用生產者主事務所地法
  4. 4 第四步:合意檢查 — 確認不得合意選擇法律(排除涉民法25)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契約責任(如買賣關係),則應優先考慮涉民法第20條之合意選法。
🧠 記憶技巧:產品責任三步走:發生地、預見性、無合意。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產品責任可比照一般侵權行為,由當事人事後合意選擇適用法律。
涉外侵權行為 國際管轄權 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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