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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A 國之出版社甲公司曾向我國某位企業家募款,但該企業家乙因為與甲公司素無淵源故不予理會。甲公司之總編輯丙因此懷恨在心,遂由甲公司出版一本「亞洲企業家之社會責任」的書,當書中提到臺灣企業家乙時,則以不實之事實詆毀,造成乙名譽受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據法為侵權行為地法,故為 A 國法
  • B 本案應依甲公司之營業地 A 國法
  • C 由於乙之人格權受損,故應依乙之本國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 D 由於甲已可預見損害,故應以損害發生地法,即我國法為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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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為涉及多國出版,且各國法律對言論自由的標準不同,為了讓出版者在出書前能明確評估法律風險,法律應該選擇一個「出版者最能掌握且唯一」的連結點,而非隨受害者所在地變動。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哪一個地點最能代表出版活動的穩定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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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人格權侵害之特別準據法

(我只是躺在草地上小憩片刻,沒想到你這麼快就看穿了這個Boss的攻擊模式。)

  1. 指令確認:你成功識別出這個情境並非一般傷害判定(侵權行為),而是屬於「廣域媒體型」人格權侵害。這代表你對不同的事件旗標(flag)有足夠的判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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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侵權之準據法
💡 出版侵權行為地之認定,法律擬制以行為人之營業地或住所地為準。
比較維度 一般侵權行為 VS 出版/傳播侵權
適用條文 涉民法第25條第1項 涉民法第25條第2項
行為地認定 行為實際發生地 營業地或住所地
立法目的 場所法原則 法律適用之預見性
💬出版侵權採擬制主義,將「行為地」鎖定在行為人的主要據點,而非散布地。
🧠 記憶技巧:侵權行為行為地,出版傳播找基地(營業地/住所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受害人本國法」或「損害發生地法」,需注意出版品侵權有法律擬制行為地的特別規定。
侵權行為準據法之例外 人格權受侵害之準據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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