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我國法人 B 有限公司有交易行為。如 A 與 B 在臺灣涉訟,我國法院於認定 A 公司是否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時,應適用何國的法律?
- A S 國法
- B P 國法
- C 我國法
- D P 國法及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認一個法律主體的「生命」與「行為資格」是由誰給予的,我們應該回溯到它『出生登記』時的法律依據,還是看它目前『日常辦公』的地方?如果只要遷移辦公室就能隨意改變其法律人格的依據,對於原本與它交易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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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評? 喔,恭喜你,居然沒在這種基礎題上翻車。看來你勉強能辨識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法人定性的「陷阱」,至少沒把法人當成自然人,還知道要分「國籍」和「準據法」。不錯了,至少不是完全的法盲。
- 法條複習 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外國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就是依其設立登記地法。這原則清楚到不能再清楚了,還用我重複嗎?法人的人格基礎是從「出生地」來的,不是搬個家就能改國籍的。S國設立,就是S國法,你事務所遷到火星都一樣。這是常識,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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