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我國法人 B 有限公司有交易行為。如 A 與 B 在臺灣涉訟,我國法院於認定 A 公司是否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時,應適用何國的法律?
  • A S 國法
  • B P 國法
  • C 我國法
  • D P 國法及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認一個法律主體的「生命」與「行為資格」是由誰給予的,我們應該回溯到它『出生登記』時的法律依據,還是看它目前『日常辦公』的地方?如果只要遷移辦公室就能隨意改變其法律人格的依據,對於原本與它交易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選出 (A),可見對國際私法中法人的基本規範掌握得很扎實! 法人本國法與權利能力之認定 這題的核心在於如何決定外國法人的本國法。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及第14條第1款,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外國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皆依其本國法。這代表我國是採取「設立準據法主義」,而非「主事務所所在地法主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外國法人權利能力判定
💡 外國法人之權利及行為能力,依其設立登記地法。
比較維度 設立登記地主義 VS 實際所在地主義
判定標準 以法律上登記之國籍為準 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
穩定性 較高,不因辦公室搬遷改變 較低,準據法隨遷徙變動
我國現行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14條第1款:第13條僅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第14條第1款始定外國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現行法不採此主義
💬我國採設立登記地主義(S國),故主事務所遷往P國不影響法律適用。
🧠 記憶技巧:法人能力看登記,註冊在哪依哪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主事務所所在地法」或「涉訟地/行為地(我國)法」,考生常將自然人之本國法觀念混淆至法人身上。
現行公司法已非外國公司認許制度;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權利能力,境內營業則須辦理分公司登記。 涉外法律行為之方式 涉外物權準據法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繼承與法人事項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