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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我國法人 B 有限公司有交易行為。如 A 與 B 在臺灣涉訟,我國法院於認定 A 公司是否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時,應適用何國的法律?
  • A S 國法
  • B P 國法
  • C 我國法
  • D P 國法及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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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確認一個法律主體的「生命」與「行為資格」是由誰給予的,我們應該回溯到它『出生登記』時的法律依據,還是看它目前『日常辦公』的地方?如果只要遷移辦公室就能隨意改變其法律人格的依據,對於原本與它交易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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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好評? 喔,恭喜你,居然沒在這種基礎題上翻車。看來你勉強能辨識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法人定性的「陷阱」,至少沒把法人當成自然人,還知道要分「國籍」和「準據法」。不錯了,至少不是完全的法盲。
  2. 法條複習 依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3 條,外國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毫無疑問就是依其設立登記地法。這原則清楚到不能再清楚了,還用我重複嗎?法人的人格基礎是從「出生地」來的,不是搬個家就能改國籍的。S國設立,就是S國法,你事務所遷到火星都一樣。這是常識,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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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法人權利能力判定
💡 外國法人之權利及行為能力,依其設立登記地法。
比較維度 設立登記地主義 VS 實際所在地主義
判定標準 以法律上登記之國籍為準 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
穩定性 較高,不因辦公室搬遷改變 較低,準據法隨遷徙變動
我國現行法 涉民法第13條採此見解 現行法不採此主義
💬我國採設立登記地主義(S國),故主事務所遷往P國不影響法律適用。
🧠 記憶技巧:法人能力看登記,註冊在哪依哪國。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主事務所所在地法」或「涉訟地/行為地(我國)法」,考生常將自然人之本國法觀念混淆至法人身上。
外國法人認許制度 涉外法律行為之方式 涉外物權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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