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9 題
依 S 國法律設立的 A 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已由 S 國遷移至 P 國。A 公司與我國法人 B 有限公司有交易行為。如 A 與 B 在臺灣涉訟,我國法院於認定 A 公司是否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時,應適用何國的法律?
- A S 國法
- B P 國法
- C 我國法
- D P 國法及我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若要確認一個法律主體的「生命」與「行為資格」是由誰給予的,我們應該回溯到它『出生登記』時的法律依據,還是看它目前『日常辦公』的地方?如果只要遷移辦公室就能隨意改變其法律人格的依據,對於原本與它交易的人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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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選出 (A),可見對國際私法中法人的基本規範掌握得很扎實! 法人本國法與權利能力之認定 這題的核心在於如何決定外國法人的本國法。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及第14條第1款,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外國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皆依其本國法。這代表我國是採取「設立準據法主義」,而非「主事務所所在地法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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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人權利能力判定
💡 外國法人之權利及行為能力,依其設立登記地法。
| 比較維度 | 設立登記地主義 | VS | 實際所在地主義 |
|---|---|---|---|
| 判定標準 | 以法律上登記之國籍為準 | — | 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準 |
| 穩定性 | 較高,不因辦公室搬遷改變 | — | 較低,準據法隨遷徙變動 |
| 我國現行法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第14條第1款:第13條僅定『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第14條第1款始定外國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 — | 現行法不採此主義 |
💬我國採設立登記地主義(S國),故主事務所遷往P國不影響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