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在我國居住之 A 國人甲,在 B 國自書遺囑,將其在我國所有之古董、珠寶、出賣有價證券後之所得和存款等動產捐出,在我國設立照顧清寒家庭出身之法律系學生為宗旨之財團法人,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 A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之成立與效力及捐助行為之效力,一律依照遺囑之準據法來決定
- B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之成立與效力及捐助行為之效力,一律依照法人設立之準據法來決定
- C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是否成立、有效,依照遺囑之準據法決定之;捐助行為之效力,依照法人設立的準據法即 A 國法決定之
- D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是否成立、有效,依照遺囑之準據法決定之;捐助行為之效力,依照法人設立的準據法即我國法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同時具備「遺囑」與「設立法人」兩種性質時,如果該法人未來必須在特定國家的行政體系下運作並接受監管,該國法律是否會允許完全不符合其設立門檻的法人在境內產生?這是否暗示了我們必須將「文件的外觀效力」與「實質組織的設立效力」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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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D)非常精準,你完全掌握了涉外事件中不同法律關係應分別定其準據法的重要觀念!
遺囑與法人設立之區分
本題的考點在於「遺囑」與「捐助設立法人」是兩個獨立的法律行為。關於在B國自書遺囑是否成立、有效,應依遺囑之準據法決定。至於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的「捐助行為效力」,則涉及法人設立。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並可參照第14條第1款關於外國法人之設立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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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設立法人之準據法
💡 將行為拆分為「遺囑效力」與「法人設立」分別決定其準據法。
| 比較維度 | 遺囑之成立與效力 | VS | 捐助行為(法人設立) |
|---|---|---|---|
| 法條依據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0條 | —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並參照第14條第1款) |
| 準據法決定點 | 遺囑人之本國法 | — | 法人之設立地法 |
| 審查重點 | 遺囑能力與真意 | — | 組織行為與公益監督 |
💬涉外案件應先「定性」,同一法律文書可能包含多個不同性質之準據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