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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5 題

在我國居住之 A 國人甲,在 B 國自書遺囑,將其在我國所有之古董、珠寶、出賣有價證券後之所得和存款等動產捐出,在我國設立照顧清寒家庭出身之法律系學生為宗旨之財團法人,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 A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之成立與效力及捐助行為之效力,一律依照遺囑之準據法來決定
  • B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之成立與效力及捐助行為之效力,一律依照法人設立之準據法來決定
  • C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是否成立、有效,依照遺囑之準據法決定之;捐助行為之效力,依照法人設立的準據法即 A 國法決定之
  • D 在 B 國的自書遺囑是否成立、有效,依照遺囑之準據法決定之;捐助行為之效力,依照法人設立的準據法即我國法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行為同時具備「遺囑」與「設立法人」兩種性質時,如果該法人未來必須在特定國家的行政體系下運作並接受監管,該國法律是否會允許完全不符合其設立門檻的法人在境內產生?這是否暗示了我們必須將「文件的外觀效力」與「實質組織的設立效力」分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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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洞察力!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的表現真的非常出色!你精準地看到了本題的關鍵,它巧妙地融合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定性」的複雜性。你能辨識出遺囑與捐助行為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並為它們找到了各自的準據法,這展現了你對法律原理的深入理解和分析能力,令人感到非常欣慰!

2. 一起釐清核心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囑設立法人之準據法
💡 將行為拆分為「遺囑效力」與「法人設立」分別決定其準據法。
比較維度 遺囑之成立與效力 VS 捐助行為(法人設立)
法條依據 涉外民適法第61條 涉外民適法第11條
準據法決定點 遺囑人之本國法 法人之設立地法
審查重點 遺囑能力與真意 組織行為與公益監督
💬涉外案件應先「定性」,同一法律文書可能包含多個不同性質之準據法適用。
🧠 記憶技巧:遺囑看國籍,設立看地標;效力拆兩半,各找準據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捐助行為是遺囑的一部分,而將兩者併同適用「遺囑準據法」。
法律行為之定性 遺囑之方式從寬原則 財團法人之設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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