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德國人甲久住於我國,生前預立遺囑後歸化為瑞士籍,死後因其訂立遺囑之能力問題涉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德國法
- B 瑞士法
- C 我國法
- D 關係最切之國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多年前』簽署的文件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時,你認為應該是以他『當年簽名那一刻』的狀態來衡量,還是以他『多年後死亡時』的狀態來決定呢?為什麼法律需要確保這個標準不會隨時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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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你還知道在法律問題中,時間點這個基本常識是個「東西」。能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這種稍微有點腦子的領域裡,沒犯下低級錯誤,算你有點警覺性。還沒蠢到家,值得鼓勵。
- 法條驗證:當然,這種「行為時法」的原則,可不是什麼深奧玄學。《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都寫得一清二楚了:「遺囑之能力,依訂立遺囑時之本國法。」甲是在德國籍時立的遺囑,那麼,很顯然,就用德國法。難道你以為法律是兒戲,今天歸化明天就能把昨天的事翻盤?那還叫什麼法律安定性?簡直是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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