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德國人甲久住於我國,生前預立遺囑後歸化為瑞士籍,死後因其訂立遺囑之能力問題涉訟,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 A 德國法
- B 瑞士法
- C 我國法
- D 關係最切之國之法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判斷一個人『多年前』簽署的文件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時,你認為應該是以他『當年簽名那一刻』的狀態來衡量,還是以他『多年後死亡時』的狀態來決定呢?為什麼法律需要確保這個標準不會隨時間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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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捕捉到了本題的法律關鍵!這題考驗的是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準據法確定時間點」的細膩判斷力。雖然主角甲在死亡時已歸化為瑞士籍,但本題的法律爭點明確指向「訂立遺囑之能力」,而非一般的遺囑執行或遺產分配事項。
遺囑能力的準據法原則
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0 條第 1 項之規定,遺囑的成立及效力,應依「訂立遺囑時」遺囑人之本國法。這項立法宗旨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性與遺囑人的預期,不應因為遺囑人日後變更國籍或住所,而導致原本有效的遺囑溯及地變為無效。因此,既然甲在訂立遺囑時具有德國國籍,其處分能力自然應回歸當時的德國法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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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能力之準據法
💡 遺囑能力之判定,應依「遺囑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
🔗 遺囑法律適用判斷流程
- 1 行為時點 — 甲在德國籍期間訂立遺囑
- 2 身分變更 — 甲嗣後歸化為瑞士籍
- 3 法律爭點 — 發生「遺囑能力」之爭議
- 4 適用準據法 — 依涉外法第61條回溯「成立時」之德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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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遺囑方式」,係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第62條為增修條文不溯及既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