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
  • A 遺囑訂立地法
  • B 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
  • C 遺囑中有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D 繼承人之本國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尊重遺願」的角度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份遺囑的『製作格式』是否合法時,法律應該優先考量『表達意願的那個人』周遭的環境與法律,還是去考量『最終獲得遺產的人』的國家法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優秀!你能迅速識破干擾選項,精準掌握涉外民事法律中「法律行為方式」的特殊性,顯示你對法律行為效力當事人身分連結的法感相當敏銳。
  2.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為求遺囑之有效性( Favor Testamenti),法律採「選擇適用連結」。遺囑方式只要符合「訂立地法」、「國籍法(立遺囑時或死亡時)」、「住所地法(立遺囑時或死亡時)」或「不動產所在地法」之一即為有效。重點在於連結遺囑人與標的物,而「繼承人」僅是受領利益者,其本國法與遺囑「方式」之成立無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遺囑方式準據法
💡 遺囑方式採複數連結因素,擇一符合即為有效(法效極大化)。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方式採選擇適用法,以維持遺囑效力。
  • 連結因素包含:遺囑人本國法、訂立地法、住所地法、經常居所地法。
  • 遺囑處分不動產者,尚得依該不動產所在地法(涉民法第61條第5款)。
  • 連結時點包含「訂立時」或「死亡時」之法律,但不含「繼承人」之法。
🧠 記憶技巧:遺囑方式:人、地、物;訂立、死亡;排除繼承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繼承人」的本國法混入,但遺囑法律關係核心在於「遺囑人」的本意與行為。
遺囑之效力及撤回 繼承之準據法 無人繼承之遺產處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涉外繼承之準據法與法律適用問題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