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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
  • A 遺囑訂立地法
  • B 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
  • C 遺囑中有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D 繼承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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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尊重遺願」的角度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份遺囑的『製作格式』是否合法時,法律應該優先考量『表達意願的那個人』周遭的環境與法律,還是去考量『最終獲得遺產的人』的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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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規定:「遺囑及其撤回之方式,除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外,亦得依下列任一法律為之:一、遺囑之訂立地法。二、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三、遺囑有關不動產者,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從前述法條原文可知,遺囑方式得適用之準據法明確包含遺囑之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以及遺囑有關不動產時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對照題目選項,選項A、選項B與選項C均明列於該條規定中,而選項D的繼承人之本國法並未被賦予作為遺囑方式準據法之地位,因此不在適用範圍之列,本題正確答案為D。

📝 遺囑方式準據法
💡 遺囑方式採複數連結因素,擇一符合即為有效(法效極大化)。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方式採選擇適用法,以維持遺囑效力。
  • 連結因素包含: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遺囑之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遺囑有關不動產者,包含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遺囑處分不動產者,尚得依該不動產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第3款)。
  • 連結時點包含「訂立時」或「死亡時」之法律,但不含「繼承人」之法。
🧠 記憶技巧:遺囑方式:人、地、物;訂立、死亡;排除繼承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繼承人」的本國法混入,但遺囑法律關係核心在於「遺囑人」的本意與行為。
遺囑之效力及撤回 繼承之準據法 無人繼承之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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