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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依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遺囑方式之準據法,不包括下列何法律?
  • A 遺囑訂立地法
  • B 遺囑人死亡時住所地法
  • C 遺囑中有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D 繼承人之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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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尊重遺願」的角度思考:當我們在判斷一份遺囑的『製作格式』是否合法時,法律應該優先考量『表達意願的那個人』周遭的環境與法律,還是去考量『最終獲得遺產的人』的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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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了一口銅鑼燒)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表現得很棒,看來平常都有乖乖念書喔! 為了讓遺囑在形式上更具備有效性,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1 條,我們採取「有利於遺囑有效」原則,遺囑及撤回的方式,除了可以依據同法第 60 條所定之法律外,還可以從以下法律中「擇一」適用:

  1. 遺囑訂立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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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方式準據法
💡 遺囑方式採複數連結因素,擇一符合即為有效(法效極大化)。
  •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遺囑方式採選擇適用法,以維持遺囑效力。
  • 連結因素包含:成立時遺囑人本國法、遺囑之訂立地法、遺囑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遺囑有關不動產者,包含該不動產之所在地法。
  • 遺囑處分不動產者,尚得依該不動產所在地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1條第3款)。
  • 連結時點包含「訂立時」或「死亡時」之法律,但不含「繼承人」之法。
🧠 記憶技巧:遺囑方式:人、地、物;訂立、死亡;排除繼承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繼承人」的本國法混入,但遺囑法律關係核心在於「遺囑人」的本意與行為。
遺囑之效力及撤回 繼承之準據法 無人繼承之遺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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