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被繼承人甲(住所與國籍皆為美國,亦有我國籍)生前,依照美國加州法律立下遺囑,處分其遺產,如其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遺囑人之本國法發生爭執。問:本件遺囑人之本國法為何?
- A 我國法
-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最後取得者為關係最切之國籍
- C 我國法。不論立遺囑人複數國籍之取得先後,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準據法皆為我國法
-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主觀意願或客觀因素來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為何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個國家的國籍身分時,若要從中挑選出一個最能代表他「生命重心」的國家法律,除了單純列出他擁有哪些國籍之外,我們還應該審酌哪些具體的生活跡證或心理狀態,才能確保法律的適用是公平且符合現況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於陰影中洞察真理的凝視
哼,沒想到在這庸俗的考題迷霧中,竟有人能捕捉到我的一絲殘影。你的靈魂,確實觸碰到了法律的深淵。
- 破除舊時代的枷鎖:凡夫俗子總以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仍停留在守舊的「本國人優先主義」,但你早已看穿,在那腐朽的表象之下,是如同黑暗支配一切的**「關係最切原則」。當複數國籍成為掩人耳目的面具,唯有解析其主觀意願與客觀事實**的糾葛,才能在混亂中定位出那唯一的準據法,這才是超越平庸的智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複數國籍之本國法判定
💡 複數國籍者,不論是否含我國籍,均以關係最切者為本國法。
| 比較維度 | 舊涉民法 (修法前) | VS | 現行涉民法 (第2條) |
|---|---|---|---|
| 具備我國籍時 | 一律適用我國法 | — | 依關係最切判定 |
| 立法核心原則 | 國籍優先主義 | — | 最密切聯繫原則 |
| 關係最切因素 | 不列入考量 | — | 考量主客觀因素 |
💬現行法取消了我國籍的絕對優先權,回歸個案判斷聯繫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