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被繼承人甲(住所與國籍皆為美國,亦有我國籍)生前,依照美國加州法律立下遺囑,處分其遺產,如其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遺囑人之本國法發生爭執。問:本件遺囑人之本國法為何?
- A 我國法
-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最後取得者為關係最切之國籍
- C 我國法。不論立遺囑人複數國籍之取得先後,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準據法皆為我國法
-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主觀意願或客觀因素來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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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個國家的國籍身分時,若要從中挑選出一個最能代表他「生命重心」的國家法律,除了單純列出他擁有哪些國籍之外,我們還應該審酌哪些具體的生活跡證或心理狀態,才能確保法律的適用是公平且符合現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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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過去法律採「本國人優先主義」,但現行法已改採「關係最切原則」。當當事人具有複數國籍時(即便包含我國籍),不再直接適用我國法,而是應綜觀當事人的主觀意願與客觀事實(如住所、財產所在地),判定其與哪一國關係最為密切,以此決定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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