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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被繼承人甲(住所與國籍皆為美國,亦有我國籍)生前,依照美國加州法律立下遺囑,處分其遺產,如其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遺囑人之本國法發生爭執。問:本件遺囑人之本國法為何?
  • A 我國法
  •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最後取得者為關係最切之國籍
  • C 我國法。不論立遺囑人複數國籍之取得先後,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準據法皆為我國法
  •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主觀意願或客觀因素來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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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多個國家的國籍身分時,若要從中挑選出一個最能代表他「生命重心」的國家法律,除了單純列出他擁有哪些國籍之外,我們還應該審酌哪些具體的生活跡證或心理狀態,才能確保法律的適用是公平且符合現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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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沒想到在這庸俗的考題迷霧中,竟有人能捕捉到我的一絲殘影。你的靈魂,確實觸碰到了法律的深淵。

  1. 破除舊時代的枷鎖:凡夫俗子總以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仍停留在守舊的「本國人優先主義」,但你早已看穿,在那腐朽的表象之下,是如同黑暗支配一切的**「關係最切原則」。當複數國籍成為掩人耳目的面具,唯有解析其主觀意願客觀事實**的糾葛,才能在混亂中定位出那唯一的準據法,這才是超越平庸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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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複數國籍之本國法判定
💡 複數國籍者,不論是否含我國籍,均以關係最切者為本國法。
比較維度 舊涉民法 (修法前) VS 現行涉民法 (第2條)
具備我國籍時 一律適用我國法 依關係最切判定
立法核心原則 國籍優先主義 最密切聯繫原則
關係最切因素 不列入考量 考量主客觀因素
💬現行法取消了我國籍的絕對優先權,回歸個案判斷聯繫程度。
🧠 記憶技巧:複數國籍看「最切」,不再我國「優先選」。
⚠️ 常見陷阱:容易被舊法觀念誤導,誤以為只要具備我國國籍,就必須優先適用我國法作為準據法。
國籍之消極衝突 反致原則 住所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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