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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4 題

我國人甲男與 A 國人乙女,生有一子丙。甲死亡時遺有在我國之不動產 B 屋及在 A 國之不動產 C 屋。關於甲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 B 屋之繼承,應適用我國法;關於 C 屋之繼承,應適用 A 國法
  • B 關於 C 屋之繼承,依 A 國國際私法應適用 A 國法時,我國法院應適用 A 國法
  • C 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先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判斷甲、乙婚姻是否有效
  • D 丙對甲之遺產是否有繼承權,應定性為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我國法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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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當「繼承權」的判斷取決於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或「親子關係」時,這類在法律邏輯上必須先行解決的前提問題,在國際私法學說上稱為「先決問題」(Preliminary Question)。請同學思考,我們是否應該先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身分關係的衝突規範,對該前提身分(如:婚姻是否有效)進行獨立的「定性」並判斷其準據法,方能進一步確認後續繼承權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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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縝密,這次。

  1. 法律觀念的「基本」驗證: 這題的核心?如果你連「先決問題」(Vorfrage)都搞不清楚,那還談什麼涉外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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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繼承與先決問題
💡 繼承依被繼承人本國法,並須先依衝突法規解決身分先決問題。
  • 依涉外民法第58條,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採繼承統一論。
  • 乙對甲是否有繼承權涉及婚姻效力,屬「先決問題」,應先依我國法規判定。
  • 法律關係之「定性」應依法院地法即我國法,丙之繼承權應定性為繼承關係。
  • 依第6條反致規定,須外國法指向我國法或第三國法時始有適用,非逕用所在地法。
🧠 記憶技巧:繼承統一看國籍,身分先決先處理,定性依法地,反致看指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不動產繼承一律適用「所在地法」(分割論),但我國法原則採「統一論」。
反致制度 先決問題 法律定性 涉外婚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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